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或者构成对在先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而被宣告无效,
对被宣告无效前的使用能否追究侵权责任?《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宣告无效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
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
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
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
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首先,
争议商标因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或者构成对在先驰名注册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而被宣告无效,
争议商标在被宣告无效裁定生效前,它属于有效状态。其次,通常情况下,
基于争议商标注册人在宣告无效之前持有争议商标权合法及法不可逆的一般原则,
该争议商标注册人在其有效期间的使用行为合法,不具有可追责性。最后,如果争议商标注册人在争议商标有效期间不规范使用,
刻意借助他人注册商标的声誉、傍名牌、搭便车,就已经突破了商标合法、合理使用的界限,
所带来的后果就是被侵权人有合理的理由对争商标在有效期间的使用行为进行追溯。
因此,争议商标在被宣告无效前的使用能否追究侵权责任,主要看争议商标在此期间的使用情况,
争议商标的使用是否恶意,是否给他人造成损失,使用是否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如果是,那么争议商标注册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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