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规定,商标代理机构自己只能注册第45类知识产权服务商标;这对于确实存在多元化、
多行业综合发展需求的企业来说,可谓是非常不合理的限制。那么,《商标法》为什么会对商标代理机构有这样的限制呢?
其实,2013年《商标法》修订之前,商标代理机构和其它普通公司一样,可以正常办理
商标注册申请,没有对注册类别项目的限制。
然而,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加上市场信息不对等因素的存在,且商标代理机构往往对商标事宜比较熟悉,
更了解商标的市场需求,因此便形成了商标的商品化运作,商标转让日益兴盛,且慢慢向扭曲形态发展。一些商标代理机构为抢注、
出售商标获取利益,大量注册囤积商标,恶意占用公共资源;造成有正常使用需求的注册人注册合适商标名称难度一大幅增加,
被迫购买商标代理机构囤积的商标;这种现象愈演愈烈,以致发展成为产业链,造成大量商标资源的浪费,
同时也使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受到影响。于是,2013年《商标法》修订时就加入了多项条款,强调商标注册以使用为目的本原;
其中就包括对商标代理机构注册商标行为的限制,看似不尽合理,但对净化商标代理市场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对于多元化、多行业综合发展的商标代理机构,相信也能理解这一条款的不合理限制,
只能通过其它合法合规方式根据需求注册商标予以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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