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简称为“撤三”制度。“撤三”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督促商标注册人合法有效使用商标,同时还起到清理闲置商标、遏制恶意注册、
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作用,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注而不用”,遏制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随着商标“撤三”申请量的逐年增加,“撤三”如今似乎已成为权利人之间夺取商标权的有效手段;因此,各种防撤三的手段也愈演愈烈,
即“反撤三”;商标被提出撤三后,注册人需要提供近三年该注册商标有效使用证据或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才能确保维持商标继续有效。然而,什么是注册商标的有效使用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此作出了具体的说明:
包括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
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
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
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
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
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虽然这些使用证据大多都符合品牌使用的场景,但对于经营者来说,
没有经过专业的指导,很多证据资料严格来说都不符合要求,更不要说很多个体经营者,基本都留不下使用痕迹;
“反撤三”此时便成为注册人防止注册商标被撤三的优选;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存在“反撤三”必然演生出防“反撤三”,
从而形成恶性争夺商标权的场面。因此,经营者要想从“撤三”与“反撤三”的烂泥中抽身,一方面需要系统提升商标规范使用管理水平,
加强商标使用证据的留存;另一方面则是及时处理闲置商标,使企业资产变现;这才是我国知识产权良性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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