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是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TRIPs协定所确定的七大类知识产权之一。
与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其他保护个体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相比,地理标志作为独立知识产权纳入法律保护的时间较晚,
且通常以地方传统特色产品的兴盛进行法律上的保护,更多地体现为对传统集体智慧成果的确认和维护,
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和社会人文效益。
地理标志是将生产的产品与产品产地的地理环境或人文环境结合后形成的,是鉴别原产于一成员国领土或该领土的一个地区或一地点的产品标志,
标志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确定的特性主要决定于其原产地。常见的地理标志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由将产地和产品名称组合而成,
如“金华火腿”、“库尔勒香梨”;另一种是直接将产地名称作为该产品的标志,如“香槟(champagne)”既是法国的一个省的名称,
又是一种白葡萄酒的品牌。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
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商标应由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
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不能使用。它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
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这一特定的品质并与注册人履行规定的手续,就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集体商标不是个别企业的商标,而是多个企业或个人组成的某一组织成员共同拥有和使用的商标。集体商标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
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也不得转让。为适应集体商标“共有”和“共用”的特点,它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订统一的规则,
并将之公诸于众,由集体成员在公众的监督下共同遵守。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地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没有期限限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有效期都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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