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未及时续展引发的法律责任和教训实在不在少数,本案的商标许可方就因商标未及时续展,导致其赔偿被许可人245000元。
事情是这样的,丹凤山公司成立前以股东王某、蔡某、冯某、申某四人的名义共同申请了商标“冰极零”,
并明确丹凤山公司成立后该商标所有权自然转归丹凤山公司所有。丹凤山公司成立后并未将商标转让至公司名下,但以公司名义将“冰极零”商标许可给江某使用,
许可期限为三十年,使用费为15万,并约定违约责任:丹凤山公司违反约定条款,退还江某“冰极零”商标使用费15万元,
并按江某当年利润累加至剩余商标年赔偿。事情就这样发生了,“冰极零”商标十年到期,丹凤山公司和四个注册人都没有续展“冰极零”商标,
致使“冰极零”商标过期被注销。于是,江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丹凤山公司退还商标使用费并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件一审并未得到法院支持,
理由是江某在丹凤山公司担任过一段时间股东,中间已退出,退出时王某向江某支付过50000元,作为了结股权转让及与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相关事宜的款项,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早在江某退出股东时就已解除;因此,江某要求丹凤山公司退还商标许可使用费及赔偿其损失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江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二审,并补充提交了其丹凤山公司股权转让前后细节相关证据材料;本次证据材料得到二审法院的认可,
最终认定商标许可合同有效,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针对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二审法院认为: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
有效保护商标权益、及时续展注册商标期限等,是商标权人的基本义务。丹凤山公司未及时办理商标核准转让手续,
“冰极零”商标自核准注册以后一直未办理续展手续,现“冰极零”商标已过10年有效期,不受法律保护,故丹凤山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尽
到及时办理商标转让登记和及时续展注册的合同义务,存在违约行为,江某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因丹凤山公司的违约行为,江某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
江某主张的损失,根据双方合同中载明的违约条款,丹凤山公司应退还给江某商标使用费15万元,以及江某当年利润累加至剩余商标年赔偿。
因江某不能举证证明其当年利润具体数额,二审法院酌情确定计算,丹凤山公司应支付给江某的损失数额为:150000+5000×19=245000元。
丹凤山公司申请再审请求被驳回。公司注册前以股东名义申请的商标,在公司成立后,公司有义务及时办理商标转让和续展手续,
以保证许可合同标的商标权符合法律规定,并具有许可的可能。否则,依法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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