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
负有保密义务。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不得接受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从该法条规定可以看出,
商标代理机构不仅要遵守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对委托人负有保密义务;更重要的是,
商标代理机构要对委托人想要申请的商标进行一个初步的判断,构成明显违反商标法不得注册情形的,
代理机构有明确告知委托人并规劝放弃申请的责任;特别是商标代理机构明知委托人构成恶意申请注册商标,
在利益的诱惑下依然接受委托,最终有可能因此承担连带处罚责任;因此,作为商标代理机构,
不是任何商标注册都可以随意接受委托,接受委托需谨慎。另外,商标代理机构自己不可以申请注册除
第45类知识产权服务以外的商标,特别是近几年国家为规制商标恶意囤积注册的行为,与商标代理机构有关联的公司、
法人代表、董事、监事、高管、股东、合伙人甚至是亲戚家属等,都有可能会被判定为“商标代理机构”,
从而认定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制的情形。如果商标代理机构未能严格要求自己的行为,会受到哪些惩罚?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显然,《商标法》对商标代理机构除行政处罚外,严重的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无论是商标代理机构还是商标代理人,严格遵守行业规章法律制度,才能长期、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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