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个十年,以商标买卖为目的的商标注册占据了商标申请的主流,
许多注册人看到了商标领域的商机,甚至包括很多商标代理公司、商标代理人,抢注商标、
抢占资源,再通过商标转让、商标授权等方式实现“低成本、高回报”的投资,致使大量商标被囤积,
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申请注册秩序和环境,同时给我国的国际声誉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201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门针对打击恶意注册行为,在新修订的《商标法》中
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内容,完善商标权保护机制,
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国际声誉,为合法经营者保驾护航,维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商标法》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
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包括:
(1)短时间内申请商标数量巨大,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
(2)大量复制、摹仿、抄袭多个主体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商标;
(3)对同一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特定商标反复申请注册;
(4)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电商名称、域名,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包装、装潢,他人知名并已产生识别性的广告语、外观设计等商业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5)大量申请注册与知名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
他人知名并已产生识别性的美术作品等公共文化资源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6)大量申请注册与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7)大量申请注册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直接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8)大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大量转让商标,且受让人较为分散;
(9)申请人有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大量售卖,向商标在先使用人或者他人强迫商业合作、
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费使用费或者侵权赔偿金等行为;
(10)其他可被认定为有恶意的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情形。
不能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不限于申请人本人申请注册的商标,
同时也包括与申请人串通合谋行为或特定身份关系或其他特定联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商标转让出去也不会影响对商标申请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认定。
目前来看,2019年《商标法》的实施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有效打击了不法分子的恶意注册行为;
今年,新的《商标法》修订已经在进行中,根据民意调查的问题来看,
我国对商标恶意注册的打击力度还会进一步增强,对于代理人都会有连带责任,
不断净化营商环境,让知识产权保护回归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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