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运动品牌斯凯奇(SKECHERS)发布消息称,经过一年多的诉讼对抗,
温州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山寨品牌“SHKFCELVS”团伙赔偿斯凯奇700万元人民币,
这是斯凯奇目前在中国市场获得的最高的知识产权维权赔偿额。
SKECHERS(斯凯奇)成立于1992年,是来自美国的品牌。以其时尚、舒适和功能性鞋款而闻名,
从一个风格单一的小公司发展成为全球最受欢迎鞋类产品的品牌之一。
2023年4月,斯凯奇一纸诉状将“SHKFCELVS”山寨团伙连同其销售商、厂房租赁方等7名被告送上被告席。
斯凯奇请求法院判令该7名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索赔经济损失3000万元人民币。
据斯凯奇法律团队调查取证,该侵权团伙通过商标变形、利用空壳公司等手段,在各大电商平台上大肆售卖假冒产品,
尤其是通过直播矩阵迅速扩张,给斯凯奇造成了巨大的品牌形象损失。
裁判文书显示,这7名被告分别是:镇江斯凯奇鞋服有限公司、温岭市横峰祝全鞋业商行、温岭市逸途贸易有限公司、
蒋某某、温州瓦莱森鞋服有限公司、金某某和台州恒乐鞋业有限公司。其中前6名被告为侵权产品生产和销售商,
后1名被告为厂房租赁方。
2016年,被告之一的镇江斯凯奇鞋服有限公司先后申请注册“SHKFCELVS”商标、图形商标,
两枚商标设计均“撞脸”斯凯奇,两商标分别于2017年、2018年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上。
2023年4月27日,斯凯奇同时对镇江斯凯奇鞋服有限公司名下的两枚
商标无效宣告请求。
最终商标局对两商标作出予以无效宣告裁定。
温州市中院审理认为,6 名被告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他们分工合作,以侵权为业,设立工厂、
门店、仓库及网店,集生产、销售于一体,还发展大量经销商线上线下推广销售侵权产品。经核实,
侵权产品销售金额达两千多万,且销售商以高价销售,整体侵权规模庞大,给斯凯奇造成严重损失。
最终,6 名被告赔偿斯凯奇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 700 万元,台州恒乐鞋业有限公司对其中 8 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判决于 2024 年 7 月正式生效,判令侵权人销毁库存和生产模具。
如何判断商标是否侵权?
判断是否侵权,首先要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
判断商标侵权行为能否认定或称是否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来进行的。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
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冒用他人商标的山寨、
高仿产品,销售这些产品,以及为这些产品提供伪造商标的,都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如何收集侵害商标权的证据?
企业遭遇商标侵权,无论采取哪种方式来维权,商标使用证据是维权行动的基础所在。
商标证据收集的范围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即商标权属证据、商标侵权证据、损害赔偿证据。
(1) 商标权属证据,即该当事人是该权利的拥有者目的在于证明商标权的归属问题;
(2) 商标侵权证据,即被告实施了或正在实施侵权行为。比如,被告的促销宣传材料、被告的产品样品或照片等;
(3) 损害赔偿证据,即在商标侵权之诉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应当提交有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另外,在收集证据时,要注意收集的证据内容及取证手段应合法,不能采取暴力、威胁、欺骗、引诱、
收买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也不能提供虚假的、伪造的、无证明力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而为了确保证据的证明力,
还要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一致性,各个证据之间要有客观的联系,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
而不能相互孤立的或相互矛盾,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证据的作用。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确定?
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参考以下三个标准。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应该按照权利人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则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来确定;
3、如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皆难以确定的,则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而《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则做出了更加具体的阐述。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
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
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
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近年来,商标侵权高额判决的相关案件越来越多,这表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持续加大。
对此,呼吁广大企业要尽早提高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意识,及时布局企业知识产权,
主动
申请注册企业商标,避免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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