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正实施,其中一个重要的亮点是:商标可以一标多类申请;
这是我国商标制度与国际接轨的一大进步。然而,在国际上,商标一标多类申请后往往配合有各环节的分割制度,
我国虽然借鉴了国际上的一标多类申请,但并没有引入后续的全部分割制度与之相配合,
仅仅增加了商标部分驳回情况下的分割申请,这就给许多不了解商标政策的注册人造成了后续的很多问题。
1.部分驳回互影响一标多类商标申请的其中一个类别被驳回,如果申请人想要其它类别及时公告并发证,
必需申请商标分割,且只能分割为驳回部分和初审部分两部分,多类别不能逐类分割;
当然,如果不着急也可以不做分割申请,等部分驳回复审期限过后,初审部分自动排公告,
或等部分驳回复审裁定后不上诉再排公告。2.部分异议互影响一标多类商标申请的其中一个类别被异议,
只能等待异议裁定后或异议复审裁定后不上诉再进入初审部分的公告,该情况下商标不可申请分割。
3.仅下发一个注册证书一标
多类商标申请仅下发一个商标注册证书,一旦丢失需要重新补发注册证证,费用按多类别收取。
4.无法单独转让一标多类商标后期如果需要转让,只能多类别一起办理转让申请,不能单独类别申请转让。
既然后续如此多问题,那么,一标多类商标申请是不是比较省钱?答案是否定的。
一标多类申请的费用与一个商标单独申请多个类别的费用相同,且无论是驳回复审、补发注册证、商标转让、
商标变更、商标续展等程序,均是按多个费用收取,没有为注册人省1分钱;唯一可以称得上优点的是:
在提交商标申请注册时一标多类只需提交一份申请,可以选择多个类别的项目;
相比于如此多的后续问题,简直已经称不上是优点了。
因此,2013年改法以来,不建议申请人采用一标多类申请,除非今后新改法后商标分割制度得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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