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标在提交申请后,首先要进行初步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商标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正确,做一个初步的判断,没有问题就会下发商标受理通知书,至此,商标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商标实质审查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申请商标是否合乎商标法的绝对理由所进行的审查;
第二部分则是审查申请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对于商标法所规定的绝对理由审查包括:
(1)商标是否具备法定构成要素;即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2)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
数量及其他特点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以三维标志
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3)商标是否与禁止使用的标志相同或近似;同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国家机关的名称、
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官方标志、
检验印记、“红十字”、“红新月”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带有民族歧视性,带有欺骗性,
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也都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但经国家机关或政府组织同意,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对于申请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审查包括:(1)商标是否与已初审公告、已注册、评审中的商标相冲突;
(2)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先知名商号、外观专利权、版权相冲突;(3)商标是否与他人姓名权、肖像权相冲突;
(4)商标是否复制、摹仿、翻译了他人的驰名商标等。商标实质审查是审查员通过资料检索、分析对比、
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的一系列活动。
作为申请人,对商标注册要有一个充分的了解,若所申请的商标存在瑕疵,则有驳回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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