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服饰公司注册了第25类A服装商标。后该公司发现刘某在网络平台上销售涉嫌侵犯A商标权的服装;
所以该服饰公司委托律师及公证处购买了案涉侵权衣服,公证处将整个购买过程相关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随后,该服饰公司对刘某的商标侵权行为提起法院诉讼,并提交了公证处出具的刘某在网络平台上销售
涉嫌侵权服装的公证书及侵权物品作为侵权证据;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服饰公司系注册商标A的权利人,
且上述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在其经营网店的商品页面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字样,
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鉴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数额,故酌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6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6000元。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
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0万元以下的赔偿。《商标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商标法》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看似利润丰厚,实则暗藏风险,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除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制假贩假、搭便车、傍名牌外,
侵权盗版、假冒专利等行为,也都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和知名企业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同样会受到严惩。因此,不论是针对商标还是其它知识产权,使用人都应当树立法律意识,
不得以牟取私利为目的,冒用他人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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