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同时还涉及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
然而,涉及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并不意味着驰名商标受国际分类45大类所有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保护,
那么具体驰名商标的延伸注册是如何审查的呢?我们通过中兴公司的延伸注册案例来了解一下:
1999年申请注册的“ZTE中兴”商标于2009年5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14年,中兴公司在相同类别商品上延伸注册了“中兴天机”商标并获准注册;
然而,中兴公司2017年继续在相同类别商品上延伸注册“ZTE中兴AXON天机”商标时却被驳回,
驳回理由为:“ZTE中兴AXON天机”商标与在先申请注册的“天机”、“AXON”、“AXON'”商标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中兴公司不服驳回裁定,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驳回复审,同时对部分引证商标提出撤销或无效宣告申请,
经评审委审查认为,虽然部分引证商标已被提撤销或无效,复审商标任与在先其它商标近似,
裁定驳回了复审商标“ZTE中兴AXON天机”。
中兴公司对商评委裁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中兴公司认为,“ZTE中兴AXON天机”
商标是其已注册驰名商标“ZTE中兴”及“中兴天机”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应当获准注册。
“ZTE中兴AXON天机”商标与引证商标已在多个类别获得共存,且本类有大量类似商标共存,
按照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应当共存。“ZTE中兴AXON天机”商标系其在先基础商标的延续性注册。
法院认为:“ZTE中兴AXON天机”商标由文字“ZTE”、“中兴、"AXON"、“天机”组合而成,完整包含“天机”、“AXON”,
在隔离比对的状态下,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
因此,“ZTE中兴AXON天机”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一方面,商标注册制度本身由一系列的制度构成,即使获得初步审定,其后还有商标异议制度,
获准注册的商标仍然面临着商标无效等制度的考验,而且部分案件中商标审查的结论可能还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
另一方面,商标能否获准注册还与商品或服务的内容、商标近似程度等一系列因素相关。
因此,商标授权审查因各案事实情况不同可能结论各异,相关商品上在先商标和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
均非本案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商标注册人的基础注册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一定知名度,从而导致相关公众将其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后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者
近似商标与其基础注册商标联系在一起,并认为使用两商标的服务均来自该商标注册人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的,
基础注册商标的商业信誉可以在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上延续。因此,
商标延伸注册适用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基础商标与在后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
使得相关公众能够了解到基础商标与在后申请商标之间的沿革关系。本案中,原告在评审和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主要为基础商标的使用证据,
虽然可以证明基础商标注册日期早于引证商标且具有一定知名度,但鉴于诉争商标与基础商标在整体外观上仍存在一定差异,
基础商标的使用不能代替诉争商标的使用,难以证明相关公众能够了解到基础商标与诉争商标之间的沿革关系,从而避免了混淆可能性。
商标注册人的基础注册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一定知名度,从而导致相关公众将其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
在后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与其基础注册商标联系在一起,并认为使用两商标的服务均来自该商标注册人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的,
基础注册商标的商业信誉可以在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上延续。但首先要与他人在先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
否则,驰名商标的延伸注册也难免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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