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商标相同,是指商标使用的语种相同,且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完全相同。因字体、
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排列方式有横排与竖排之分使两商标存在细微差别,或者仅改变汉字、字母、
数字等之间的间距、颜色,仍判定为相同商标。
而繁体字与简体字的差异就属于“文字的字体存在细微差别”,例如:
虽然繁简不同,但依然判定为相同商标。这一点在商标注册前的查询中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认为在先商标为简体而随意注册繁体文字商标,结果收到的结果肯定是驳回。
现实中的使用也是一样的,就拿“怡宝”商标侵权案来说,
大家都知道,“怡宝”为驰名商标,且它的商标中文字体使用的是繁体:
洁士宝日化(原名怡宝化妆品)2013年成立后开始使用“怡宝”及“C'estbon”等标识在日常宣传中,
2018年,怡宝公司对洁士宝日化发出律师函后对方并未停止侵权,于是便提起诉讼。洁士宝日化辩称:
其使用的标识与怡宝公司注册商标不构成近似,怡宝公司的商标“怡寶”和“C'estbon”均是图文商标,
而自己使用的是“怡宝”和“C'estbon”文字,在字体、图案、颜色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区别。且中国本科以上学历人群应该不到5%,
绝大多数公众对繁体字“寶”不具备识别能力。自己使用“怡宝”和“C'estbon”系正当使用自己的字号及法文词汇,
不存在恶意。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怡宝公司驰名商标“怡寶”和“C'estbon”虽为图文商标,但其识别部分为“怡寶”“C'estbon”文字,
其中,“怡寶”系“怡宝”的繁体,其并非中文固有词汇,具备一定的显著性。洁士宝日化使用的“怡宝”与怡宝公司的“怡寶”相比
,“怡宝”和“怡寶”的主要识别部分“怡寶”仅存在“宝”字的简繁体区别,对相关公众而言,
洁士宝日化使用的标识与怡宝公司对应商标的呼叫完全相同,视觉效果亦高度近似,构成近似商标。
洁士宝日化还认为绝大多数公众对繁体字“寶”不具备识别能力,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洁士宝日化构成对怡宝公司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显然,繁体字与简体字无论在商标审查还是在现实使用中,均被认定为相同,繁简的互换并不是偷梁换柱的法宝。
!-- E product-detail-simpl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