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着各个省份的高考成绩可查,几家欢喜几家愁。一个高考“钉子户”唐尚珺,也引起不小的关注。
这其中就有海南一家公司将“唐尚珺”的名称在第41类教育服务上
申请注册商标,结果可想而知,被驳回。
不仅如此,这家公司还在其他20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唐尚珺”,但五一例外,全部驳回。
诸如“唐尚珺”这样能引起热议的人物名称,想要申请成商标,还是要本人申请或者本人授权才行,如果不是将会侵犯他人姓名权。
那么如何界定他人有姓名权,有这么二个要求: 第一,姓名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特定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指向该人。
第二,可能给别人的姓名权造成损害,这里不是说已经造成损害,只要有可能造成损害即可;但还要看一种情况,
商标申请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要与该自然人知名领域存在一定的关联程度。 当然还有一些不符合上述两点的,但存在误导公众,
妨害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违反的是《商标法》第十条一款(七)(八)项的规定,例如“屠呦呦”注册在办公用品上,
虽然不是在医药领域,但会引公众的误认,也损害了屠呦呦的姓名权。 回到“唐尚珺”商标上,除了他本人或者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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