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份,马来西亚顺安饼家委托我公司代理申请注册了一件食品包装图形商标,但经商标局审查后被驳回,
驳回理由是:"
申请商标与在先五件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还有一条驳回理由为“该标志仅由商品外包装构成,
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依据这两年审查制度的更加严格,
该驳回商标申请复审能够争取成功的可能性不好判断,很有可能最终结果还是驳回;但申请人坚持通过驳回复审来争取自己的权力,
我公司经过严格分析,安排撰写和收集专业的驳回复审申请材料及证据,提交
驳回复审申请。这两天收到商评委下发的驳回复审裁定。
商评委经过审查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可相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最终判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结果真的出现了大反转,
这也更提醒了我们,在不是绝对近似的情况下,很多时候如果经济允许,
还是建议通过驳回复审来争取自己的权力,结果可能就真的核准注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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