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及政策

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侵权人可不赔偿?

商标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更是企业重要的商誉载体和无形资产,但如果注册商标连续不使用,
则无法发挥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的作用,不仅会面临被撤销的法律风险,
还会在维权时对侵权损害赔偿造成不利影响,即使被侵权也可能无法获得赔偿!
 
 
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抗辩制度
 
 
随着商标制度的不断完善,在市场主体商标意识不断增强的同时,恶意囤积商标、抢注商标等不正当注册行为也频频发生。
因此,为了有效遏止商标成为注册人不当牟利的工具,促进商标注册制度的高质量发展,
我国商标法相继出台了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与三年不使用抗辩制度。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享
 
原告某科技公司此前申请注册了“陶某记”文字及图文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43类饭店、餐厅、快餐馆、咖啡馆等。
而被告某餐饮店在实际经营中使用了“陶某记”标识,因此原告起诉被告商标侵权。
 
审理中,被告提出了“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不赔偿”抗辩。被告称,餐饮店系从案外人处接手经营,彼时就已经以“陶某记”为店铺名称,
且一直未收到侵权提示;原告连续三年没有真正使用“陶某记”商标,被告无需向其赔偿。
 
原告自述其系在微信公众号上使用涉案商标,但原告的微信公众号内容未指向具体的餐饮服务内容,
也未向公众提供相应餐饮服务,法院认为其不构成商标使用。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立即停止侵权,但因其三年未使用抗辩成立,
故无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仅承担合理费用1500元。
 
 
三年不使用抗辩的适用条件
 
 
1、在商标侵权案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时;2、只有被控侵权人提出抗辩时,
法院才可要求权利人提供使用证据并进行审查,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该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
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者许可行为;或者仅是公布商标注册信息、
声明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认定为商标使用。 
 
 
该如何正确使用商标?
  
1、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若注册人名义、地址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变更申请
2、商标注册人超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标志®的,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3、注册商标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
4、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体、图形或者其组合方式;若有改变依法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5、商标注册人可以通将商标转让给他人。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
商标局审核并发予《商标转让证明》后商标权归受让人所有。
6、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若需继续使用的,应当提前一年向商标局办理续展申请。
7、商标注册人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如果注册商标自核准之日起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
任何人有权利提出撤销。
8、注册商标可以进行价值评估,可以质押。质押的,出质人和质权人也是需要签订书面质权合同,
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质权登记申请,并由商标局进行公告。
9、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
,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10、注册商标是无形资产,每十年续展一次则可永远存在。注册人应当规范使用,持续使用,方可发挥其最大的价值。
 
如果注册商标没有在市场上投入使用,既无法产生识别性,更不能产生市场价值,缺乏法律保护的正当性基础。
商标不使用抗辩制度应运而生,在于鼓励商标权人积极使用商标,防止商标资源的浪费。
而对于企业来说,使用商标一定要及时申请注册,不注册商标不仅有被他人抢注的风险,而且还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而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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