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商标“My Duck”由原注册人于2014年3月1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于2015年4月21日获准注册。
经核准,于2019年3月13日转让至现注册人名下。2019年01月07日被申请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为理由提出无效宣告。
申请人的无效理由为:B.Duck小黄鸭是申请人旗下的主力品牌,是公司形象的代表。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B.Duck”、“小黄鸭”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被申请人
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动机不纯,构成恶意注册,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商标管理秩序,具有不良影响。
商评委经过审理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
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
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转让前权利人在包括食品、
饮料商品以及餐饮服务上的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麦乐酷”商标,以及在多个相关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碧柔”、
“乔布斯”、“乔布斯JOBS”、“优之美”等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或者名人姓名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除此之外,
原权利人亦注册多件“my duck”及与申请人图形商标相近似的鸭图形等系列商标,且均进行了转让。
争议商标原权利人缺乏商标真实使用意图,且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
此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对无效决定不服,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
诉争商标“MyDuck”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商标注册申请,因有损公共利益、扰乱公共秩序,
自始无效,上述违法情形并不因转让行为而消除,且原注册人的商标注册情况可公开查询,
现注册人在受让诉争商标之时即可了解原注册人的商标注册情况、评估法律风险。
故现注册人受让诉争商标不能改变诉争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非正当性,
且受让后是否实际投入使用亦不是诉争商标应予维持注册的当然理由。
显然,“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就算转让了也同样会被无效,购买商标一定要要谨慎,不能只贪图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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