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对一件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提无效宣告的时候,首先要定好无效理由,即用《商标法》第几条, 并详细说明争议商标违反该条款的具体情况。例如,认为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 就要详细说明,争议商标申请人名下有多少件商标,是申请数量巨大还是大量抄袭摹仿多个主体的在先商标, 还是其他大量注册行为等,要详细具体地说明。
总之,不能睁眼说瞎话。
最近看到第56741860A号“译文书法练字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件,无效宣告申请人的无效理由, 没有做到上述无效宣告的要求,一起看下具体情况。
首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名下有100余件商标,涉及多个类别;其次,认为自己有一定知名度。 但其提供的证据只有第28128121号无效宣告裁定书,网络宣传报道。 在质证环节,又认为被申请人名下有76件商标,受让争议商标过程中有伪造材料的不正当行为。 经过商标局审查,认定被申请人受让争议商标材料属实,其名下有且仅有2件商标, 无效宣告申请人提出的其他商标,均非被申请人所有,仅是同名而已。
最终商标予以维持。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提出的法律依据,要有对应的证据支撑,仅仅说对方违反某一法律条款, 不提供相应证据或者说相应的证据不恰当,无效宣告请求是注定要失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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