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三四五线城市市场餐饮品牌的连锁化率提升明显,扩张速度快于一二线和新一线城市。
与此同时,对加盟方而言,隐藏其中的商标使用许可问题尤为突出。首先,加盟方要核实商标权利,
确保加盟的品牌具备商标权;其次,需要明确商标授权许可方式,是普通许可、排他许可还是独占许可,
注意商标授权内容、规范使用商标等问题,以免因为使用不当造成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隐患。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签订商标许可合同之后,餐饮品牌加盟方一定
要督促许可人在三个月内到商标局进行许可备案,以确保自己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餐饮品牌加盟方除了要考虑成本和盈利,品牌本身的知识产权问题也应引起重视,
建议在各个环节的合同中都要与品牌方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范围和商标使用权范围,以免因为使用不当造成商标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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