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茅台酒,很多人都知道其有“五星牌”和“飞天牌”两种商标,但其实在茅台历史上,
曾有过一种特殊商标——“葵花牌”。
据公开资料显示,葵花茅台是上世纪60到70年代茅台短暂推出的产品,历史上出口与内销均有,本身有一定的历史纪念价值,
但是目前市场流通性较低,主要是作为老酒收藏与投资品类存在。
因此,“葵花”牌茅台一度在拍卖市场上备受追捧。2021年6月18日,伦敦苏富比拍卖会上,
一箱24瓶的1974年葵花茅台以100万英镑(约900万元人民币)成交,单瓶37.5万元。
不仅是茅台酒在境外的最高拍卖价,其总价在茅台拍卖史上也能位列前三。
近日,有关茅台申请另一种“葵花”商标的新闻引起瞩目。商标局信息显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一枚“葵花茅台”商标,国际分类为第33类标酒,当前商标状态为申请中。
重新注册商标的原因
对于葵花商标的再次重启,业内人士表示,茅台恢复历史上曾用过的商标,应该是为后续推高附加值的品牌做准备。
不过,这种说法很快遭到茅台官方否认,称葵花商标之前只有图形商标,为了商标保护,才
申请注册文字商标。
中国商标网显示,从2001年至今,“葵花”商标陆陆续续被多家企业注册申请,国际分类涉及服装鞋帽、医药制品、
啤酒饮料等,虽然还没有白酒领域抢注,但茅台这块金字招牌流量无限,出于防御性保护也不足为奇。
据悉,茅台官方曾在2018年10月申请过一枚“葵花茅台”商标,此后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已被撤销。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俗称为“撤三”。
“撤销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申请”的制定是为了督促商标注册人合法有效使用商标,客观上起到清理闲置商标、遏制恶意注册、
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目的,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注而不用”,遏制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企业如何规避商标的撤三风险?
1、保存好使用商标的证据
商标需以商业使用为目的,商标的使用证据是是否被撤三的关键!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该条关于商标使用的界定,
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商标使用的形式;二是商标的功能,即识别商品来源。
商标使用证据包括:
(1)宣传推广、销售的合同及相应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
(2)荣誉证明的彩色照片,如奖杯,奖状,牌匾等;
(3)在知名媒体或平台上发布的宣传推广文章的网页链接;
(4)产品宣传册原件,广告或会展活动的展板照片等。
当商标被他人提撤三,若可以提供详实有证明力度的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便可以对抗此种撤销。
但是依然有很多的商标权人所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并不规范,而被商标局判定为无效证据,痛失商标权。
2、商标使用证据注意事项
商标遭遇撤三后,有很多商标权人因所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不规范,而被商标局判定为无效证据,痛失商标权。所以在收集商标使用证据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商标图样:证据中需明确显示被撤三商标图样。若未显示或显示其他商标,则无法被采信。
商标使用证据的时间:被提撤三的商标使用证据,即被提撤销之日起前三年内的使用证据,有效证据是在这个期限内被提撤销商标在核准的商品/服务项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范围:使用范围是指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是商标和核定使用的范围商品为限。
证据链的完整性:商标使用单一证据不足时,可以靠证据链补齐。证据链是具有关联关系,能够互相印证案件事实的两个以上的证据组合而成的证明链条。
3、规范使用商标
企业要规范使用商标,不可随意更改商标文字及图形;商标使用范围要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中,不可超出核定类别的范围,
不仅商标会有撤三风险,还可能造成无意识商标侵权,使企业陷入纠纷。
当然,并不是所有无使用的注册商标被提起连续三年遏制使用撤销程序后都会被撤销。
如果注册人可以说明该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该商标可以被继续有效。那么,什么是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呢?
(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性限制;(三)破产清算;(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如果企业想要保护好自己的商标权,一定要正确使用商标,并保留好使用证据。一旦遭遇
商标撤三,也不要着急,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近三年的商标使用证据,积极进行答辩,只要能证明商标在使用,没有占用商标资源,一般情况下会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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