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博阳是我儿子,我用自己儿子名字登记营业执照,怎么就被起诉了?”当山西运城的商户段女士收到起诉书,顿时感觉哭笑不得。
段女士经营一家窗帘店,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为“运城市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薛博阳窗帘店”(下称“运城薛博阳窗帘店”),
被国内“家纺巨头”宁波博洋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宁波博洋家纺公司”)
以侵犯其
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至法院索赔12万元。
段女士所经营的窗帘店位于运城市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某临街商铺,面积90余平方米,店铺招牌为“博阳窗帘”。
营业执照显示该店登记名称为“运城薛博阳窗帘店”。
博洋家纺成立于1995年,隶属于宁波博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博洋家纺在国内最早致力于家用纺织品的生产与销售,
是率先提出“家纺”概念的品牌。该公司曾多次入围浙江省百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企业500强,
其名气不言而喻。自2002年起,宁波博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陆续注册了多个“博洋”商标,涉及布料床单、灯具空调、家具等类别。
诉状中,宁波博洋家纺公司认为,被告“运城薛博阳窗帘店”通过注册与博洋商标近似的个体工商户,
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销售侵犯宁波博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商标权的产品,侵权时间长,影响面广,足以认定其侵权恶意明显,
情节严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时被告在使用与“博洋”近似的标识时,经营与原告同类产品,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宁波博洋家纺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判令商户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停止使用与“博洋”字样近似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并予以变更登记;赔偿其侵权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2万元;商户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段女士解释“博阳”是儿子的名字,用作店铺名是因为这个称呼很亲切,并未以“博洋家纺”名义开展过任何业务,
店里的窗帘制品也没有标注任何有关“博洋”的商标。此事经曝光后引发公众热议。
段女士是否侵权?
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询宁波博洋家纺公司官网发现,该公司官网页面上展示有不少有关其店铺形象的图片,
其各店铺招牌上则分别标记有英文“BEYOND”和“博洋家纺”及其英文名称“BeyondHomeTextile”等字样。
经与段女士的店铺招牌图进行对比后,二者在字体书写及文字内容上皆存在明显差异。
而“薛博阳”是商户本人的儿子,在我国允许使用人名进行商标注册,该商户经过了登记,准许使用“博阳窗帘”,
在经营范围内,商户仅经营窗帘制作、售卖、安装生意,在店铺以及经营过程中,从未标注任何有关“博洋家纺”字眼;
从性质、情节、生产、经营的角度来看,不能够轻易使用《商标法》的规定,判定该性质为侵权。
目前,原告方已口头提出撤诉申请。
商家如何避免陷入侵权纠纷?
1、使用之前进行商标查询
正常来说,企业推广新的品牌前,最好是先进性注册,如果还没注册下来就着急使用,就一定要在商标网上检索相同、
近似类别中是否有已经注册下来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如果没有就才可以进行宣传。
2、树立知识产权意识
经营者要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尤其是商标权、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牢固树立正品意识。在商业宣传的时候注意规范使用,
有些宣传语在包装上使用的方式是商标性质的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商家要提高自身对当下流行产品、
驰名商标辨别能力,坚决摒弃冒险心态、侥幸心理,避免涉诉。
3、及时申请商标注册
在使用商标之前或使用同时就要及时
申请商标注册,提前保护自己的品牌,防止被抢注。要注意保留商标使用和品牌推广证据,
以备不时之需。另外,在国内进行保护的同时,还要注意国际商标注册保护,防止出现商标在国外被抢注而出现的侵权纠纷。
在此,也提醒广大企业,要更好地保护商标权,也需兼顾社会的公平利益,避免权利被滥用;
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注意自己店铺名称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傍名牌”、“搭便车”等侵权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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