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即“撤三”申请。
已注册商标在注册后为什么会被他人基于“未使用”提撤销?这通常是因为注册商标的存在阻碍了他人
对相同商标或类似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使用和注册。
因此,第三方会尝试通过“未使用撤销”看能否成功将
注册商标撤销,从而使自己的商标申请获得合法注册和保护。
世界各国对于商标“未使用撤销”制度的规定大同小异。下表是各大洲常见国家对于商标“未使用制度”的规定:
商标若被他人提“未使用撤销”,权利人应当如何应对?每个国家对于“未使用撤销”的举证责任方规定不一。
在中国,举证责任在于被撤销方(商标权人)。商标被提“撤三”后,被撤销方需根据要求,提供商标连续三年以来的持续性使用证明,
如“销售合同,商业发票,产品包装和目录,广告宣传册,展会图片等”。中国商标局对于使用证据的要求也颇为严格,
证据必须重点体现和证明商标三年以来的持续性真实使用,否则商标将被撤销。
在有的国家,例如泰国,“未使用撤销”的举证责任在于提撤销方,提撤销方需提供证据证明注册商标在三年内未使用,
这就要求撤销申请人必须先展开市场调查并提供调查报告。虽然是初步举证,但实践中泰国官方对该调查报告内容和形式的要求比较高。
倘若被撤销方能提供在泰国任一地方的任意使用证据,则撤销将以失败告终。此外,即使注册商标在连续三年内的确未使用,
注册人仍然可以通过证明未使用是出于特殊情况造成的,以及注册人实际没有放弃商标的意图等进行答复,请求官方维持商标注册。
以上可以看出,在泰国进行“未使用撤销”难度很大,商标法更倾向于保护商标注册人的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并非所有国家的商标“未使用撤销”申请都能向当地的商标局提出。一般来说,向商标局提交“撤销”申请,程序较为简单,
费用也更为低廉。但在某些中东国家,商标“未使用撤销”必须向法院提交申请,如“阿联酋,巴林,卡塔尔,沙特”等。
在亚洲地区,澳门,马来西亚,印尼等也是如此。若“撤销”申请须向法院提交,这将大幅度增加申请人提撤销的时间成本和费用支出。
若涉及这些国家和地区,除非势在必行,否则申请人更愿意通过其他途径来获得商标注册。
作为商标注册人,与其被动地应对未使用撤销,不如提前做好防范:(1)商标一旦注册,尽早将商标投入使用;
(2)商标一旦投入使用,注意保存使用证据。如一年固定数量的发票合同,销售订单等。
(3)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与注册商标保持一致,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注册产品范围内;
(4)可基于现有的商标审查规则,通过阶段性重新提交新申请的方式,获得核心重要商标的权利维持。
商标“未使用撤销”制度一方面是督促权利人在获得该国的商标权后尽快投入使用,另一方面则是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无论商标注册国家采用的是何种撤销制度,权利人都应尽快将商标投入使用,以避免商标被基于“未使用”撤销。
一旦商标被撤销,权利人将失去该国的商标权,那么前期对商标的所有投入和付出也将付诸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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