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商标法》第九条规定,注册商标应具备的条件是“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
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又称商标的识别性或区别性,我国商标法中的相关表述为“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即某一件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能够让相关公众认为其应该或者实际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出处有关。
商标的显著性通常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固有显著性是指一件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
具有让人识别和认知为商标的效果,其与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之间关联性越弱,显著性越强,
如果一件商标明显缺乏固有的显著性,一般会在注册申请阶段被驳回;
获得显著性是指某一标志通过在商业流通领域长时间作为商标进行使用,具有了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
商标显著性如何取得?
商标的显著性,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取得。
1、 固有显著性
来自该标志本身,通常称之为“固有显著性”或者“内在显著性”。“固有显著性”是指商标本身的构成要素较为独特,
或者是其构成要素并不独特,但与其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显得较为独特而带来的显著性。如“华为”、“搜狐”、“新浪”、“格力”等商标。
2、 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经过使用获得,通常称之为“外在显著性”或者“获得显著性”。“外在显著性”是指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标志,经过持续多年的使用,
标示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得到相关公众的认同,从而获得的显著性。比如用于牙膏的“两面针”商标。
具有显著性的商标,若使用方式不当、品牌维护不到位,其显著性也可能发生退化。商标的显著性一旦退化,
就会失去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本质上已无法起到商标的作用,而消费者也已经习惯将该商标作为一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
则保留该商标的实际价值交不大。因此,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的,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撤销注册商标。
商标显著性退弱化的原因
(一)商标权人自身因素
1、注册商标选择不当
《商标法》第十一条对于含有商品通用名称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有着例外规定,即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作为商标注册。
若商标权人在注册商标时选择本身显著性不高的标志,或包含公共领域词汇、具有描述性的标志。这些商标本身的显著性不强成为了其通用化的原因之一。
2、商标权利人的不规范使用
商标显著性丧失的最常见情况,是一个商标经过一定时问的使用后,被公众认为是某类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符号。
商标权人在使用其注册商标时未区分商标与商品名称的界线或对其商标进行过度宣传等行为,均可能导致消费者逐渐无法将注册商标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相联系,
使得注册商标成为一类商品的统称。
比如“优盘”商标最初就是朗科公司在计算机存储器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但经过一段时间后,无论是同行经营业者还是消费者,
都把“优盘”作为存储设备的通用名称使用,已经丧失了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后来,“优盘”这一注册商标因不再具有显著性而被撤销。
(二)市场竞争因素
1、被竞争对手的恶意淡化
同行业的竞争者出于傍名牌、搭便车的意图,会故意将竞争对手的知名商标作为商品通用名称来使用,
如果商标权利人对此不加干涉和制止,那么该商标作为通用名称使用的情况就会越来越普遍。
2、被同行山寨
如果某知名品牌新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越来越多的与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获得注册并投入市场,
也容易造成商标权利人的商标显著性的退化。
(三)社会环境因素
1、被列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2、其他主体不当宣传及使用
企业如何预防显著性退化?
1、注册显著性强的标记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时切记不要选择缺乏显著性的文字和图形。不要使该标记与所使用的商品有字面上的直接联系,
至少不能过于简单粗暴,使消费者看到商标就能直接联想到商品的功能、用途、材质等特征。而应该使用富有创意的文字和图形来匹配商品的定位,
降低商标发展成为通用名称的机率。
2、合法合理使用商标
规范化的商标使用,是将商标进行商标性使用,而非商品名称性使用。商标权利人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应当规范使用方式,
明确区分商标与商品名称。避免直接以商标名称代替商品名称进行销售或广告宣传。更要清晰标注商标的已注册标志。
3、通过媒体宣传强化商标显著性,加强对商标的管理
企业要避免在广告宣传时夸张强调商标的部分,可通过广告等宣传媒介强化商标显著性。宣示商标专用权,
建立企业与商标之间更紧密的联系。如果发现其他企业或者消费者有将商标作为商品通用名称使用的倾向,企业应在广告宣传时积极予以纠正、引导。
4、积极主动维权
面对其他不正当竞争者的“搭便车”行为,商标权利人应当积极维权,及时制止。
商标权利人可以通过发声明书或禁止函的方式向竞争者宣示权利并明确禁止其不正当使用该商标,必要时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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