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版权化是为了给商标提供更全面的保护。
商标和版权都属于知识产权范畴。
商标是区分商品与服务来源的标志。
版权是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等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亦称著作权。
《商标法》第32条规定,“
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其中就包括著作权。
在商标确权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实务中,在先权利是件利器。
比如,在小米公司对泉州某电子商务公司申请的“
”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案中。
小米公司提交的版权登记证书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在先创作了“
”美术作品,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被异议商标英文部分中的“MI”与上述美术作品在设计手法、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实质性相似。
同时,经小米公司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该作品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泉州公司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
因此,被
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小米公司的在先著作权,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情形,
被异议商标被不予注册。
“商标版权化”就是指商标权利人在主张商标专用权的同时,还享有商标标识版权权利,从而使商标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商标版权化的好处主要有:
一是获得了双重保护。通过版权登记,商标在法律上同时获得了《商标法》和《著作权法》更为明确和强有力地保护。
在发生侵权时,权利人可以依靠这两部大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纠纷中,版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商标权利人拥有在先权利,
这对于商标官司的胜诉至关重要。因此,商标版权化是对商标的双重保护。
二是防止盗用和抄袭。由于《商标法》保护的是商标在同类商品和近似商品不受盗用和模仿,而版权保护的是作品的独创性,
因此版权化可以弥补商标保护的不足。
如版权化的商标有助于防止他人盗用、复制商标非同类和近似商品上,以及使用在未经授权的任何地方。如果出现了以上情况,
商标法管不了,但著作权法可以管。因为这些行为侵犯了著作权。
三是证明在先权利。商标的注册周期一般是7个月,版权的登记周期是2个月。在注册商标的同时,申请版权保护,
如果商标在注册过程中驳回了,可以利用版权作证据材料使用,增加商标驳回复审成功率。
四是相当于商标全类注册。版权有在先权利。《商标法》中明确规定,著作权享受在先权利,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
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对他人在先权利的侵犯。因此,即使有人将版权化的商标在其他类别注册成功了,
也可以利用版权将其“无效”掉。
同时,对有些企业的主商标来讲,45类全类保护花费巨大,但是不全类保护又容易被“有心人”钻空子。在这时,
只要是进行了版权登记的商标,享有在先权利,无论注册与否,在任何商品和服务都受保护。
简单一句话,商标版权化,一类注册全类保护。
五是可以有效应对“撤三”难题。很多企业的主商标都要进行防御性、保护性注册。
但是,这些防御商标很少使用,普遍面临着“三年不使用撤销”的问题,即“撤三”。
“撤三”的本意是防止部分商标持有人不合理地囤积或垄断本可被其他经营者有效利用的商标资源,
但也成为了悬在防御性商标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版权化商标在因连续3年不使用被“撤三”时,由于著作权法的原因,也能防止他人使用,起到了无形防御的作用。
!-- E product-detail-simpl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