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书名
书名是作者智力劳动的成果,应当先寻求著作权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仅限于作品本身,
而未明确包括作品的名称。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有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性”的规定,可以据此作出有关著作权的扩大解释,
从而使作品名称包括在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之内,那就必然要求作品的名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然而作品的独创性在作品的名称
上般难以体现与区别,而且事实上我国允许重名作品的存在,只要内容不相同,均可以获得著作权的保护。
可见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将书名列为公共领域,没有加以专有权的保护。既然已经明确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书名,那么通过注册书名商标能否使书名得到专有权的保护呢?
注册书名商标有可行性
图书本身具有双重属性,从体现作品的意义上讲,图书作为作品的载体,是版权客体,这个客体实质上仍是作品,
而不是图书本身,从纸张、封面、标准化装订成书的角度讲,它又是一种产品或商品,是消费者所购买的有形财产,
而不是版权的客体,每个读者已购到手中的作为“物”的图书,又等同于一般胜的商品。这种双重属性导致
《著作权法》和《商标法》对图书的保护侧重点的不同,《著作权法》仅保护图书的内容,《商标法》则保护使用在图书上的商标,
以区别不同图书的出处,通过逐步建立商标信誉来吸引读者购买自己的图书。单从《商标法》的角度说,
图书作头一种普通的商品,是受《商标法》保护的,用书名进行图书商标的注册,只要不违反《商标法》的规定,
原则上并无不可。但书名往往与作品,即图书的内容紧密结合,致使大多数的书名,尤其是单行本的书名,
由于违反《商标法》中关于显著性和禁用条款的规定而得不到注册。也有相当一部分书名并不直接表示图书的内容,
完全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本人认为是可以注册的。但必须明确,由于书名的特殊性,注册书名商标必须要经过商标局的严格审查。
书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许多作者和出版社希望通过商标注册来保护自己对于书名的独占权这种愿望能不能实现,取决于书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笔者认为,作为商标,得到注册的图书名称,其申请人享有排他的商标专用权,未经他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在图书上使用
该书名作为商标,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当然图书名称属于公有范畴,其他作者仍然可以以该书名进行创作,
亦可以出版,只要内容与重名的作品不相同,就可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是书名商标与普通商标的重要区别之处。
只是重名图书的出版发行者不得在其书名上标注注册商标(oR),否则就应当以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论处。
现行《商标法》中对书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并无明文规定,我们建议立法部门能在《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改时对此问题加以订立,
以便对书名商标实行有限制的保护,避免与《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发生冲突。
书名商标的审查
商标局在审查书名商标时,除了依照《商标法》的规定,按照审查普通商标的标准进行审查外,还区分不同类型的图书名称,适当调整其审查的尺度
1.杂志、期刊的名称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全名进行商标注册的,鉴于此种出版物与其它图书相比在内容上具有专一性,发行上具有稳定性。
取得商标注册后就享有对杂志、期刊名称的专有权了,排他性极强。为了繁荣我国杂志期刊市场,促进科学文化交流,
审查时尺度是放宽的,只要名称不完全相同就能够核准商标注册。
2.单行本书籍的名称,许多国家明文规定不能获得商标注册,应该得到某种形式的明确并向社会公开。
考虑到单行本书籍的数量极其庞大,命名十分复杂,实践中很难用固定的形式加以明确,因而虽然现阶段单行本书籍的
名称可以注册图书商标,但审查重点放在其是否直接表示了图书的内容上,从严掌握。
只有不直接表示图书内容的单行本书名才能被核准商标注册。
3.百科全书、辞书的书名和从书的总称,在不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的基础上审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重点审查的是这类名称的独创性,如《老漫画》、《老照片》这些带有独特风格的名称,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书籍内容,但使用的结果可以使读者产生深刻印象,也应当予以书名商标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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