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一个商标异议申请,厦门兴茂贸易有限公司对厦门某电子公司第58776839号
“鼓浪屿GULANGYU”商标提出异议请求,用的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该条款意思是说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实务中一般不太想用该条款,因为即使异议/无效宣告成功,
申请人自己也无法取得该商标,反噬作用很大。
再来看一个商标无效宣告,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监测中心对厦门兴茂贸易有限公司的
第46392115号“鼓浪屿”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样是绝对理由《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同样是对“鼓浪屿”商标,结果商标维持。
这是什么情况,裁定不能明显不同,仔细看完,才明白怎么回事。
无效宣告之所以没有成功,是因为被申请人传统老字号“鼓浪屿”的传承人,
争议商标系对创立于1956年传统老字号“鼓浪屿”品牌的传承和延续保护,
被申请人具备使用“鼓浪屿”的合理性及正当性。同时,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其相应身份。
也就是说,想要申请类似“鼓浪屿”这样的知名地名,需要具备合理的理由,
如果毫无关系的申请人申请这样的知名地名,是不行的。
在《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也有例外规定,指定的商品与其指示的地点或者地域没有特定联系,
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除外。
从“鼓浪屿”商标异议/无效宣告,可以看出,要想申请知名地名或者一些特殊名称的商标,
要么其申请人身份恰当,要么指定的商品与地名没有特定联系。
实务中,大部分申请人还是放弃这样的名称为好,
因为即使拿到这样名称的商标,后续也很可能称为众矢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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