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知识产权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企业乃至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在
注册商标时,申请人最郁闷的一件事就是遇到近似商标了。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商标近似也是最常见的驳回原因之一。
那么,什么是近似商标?如何有效的避免商标近似呢?
商标近似的概念
商标近似是商标法上的一个概念,《商标审查标准》规定: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
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
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商标的作用是区分同一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提供者,以方便消费者辨认挑选,因而相同或近似商品、服务上不能存在近似商标,
否则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商标法》亦有相应的法条规定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会被在先商标驳回。
如何判断商标是否近似?
《商标审查标准》规定: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
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
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依照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
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如何看待商标是否近似,不能只根据商标标识构成的要素是否近似为标准,还必须结合商标使用在核定的商品上,
以及相似商标的知名度等进行综合分析。
商标近似对比时要遵循的原则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对比,比对应当下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需要从三个基本原则考量: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原则、隔离观察原则、注册商标知名度原则。
1、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
构成商标近似,通常要求两个商标之间“容易导致混淆”,法律条文中最常见到的用语。认定“混淆的可能”,首先要确定混淆可能发生的主体和表现形式。
按照我国的司法解释,商标法中的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在判断是否会导致混淆,需要具体将自己置身与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市场,以消费者或经营者的来分析。在具体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判读时,
要考虑,不同的购买人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场合、购买不同的商品时,注意的程度都不同,需要具体进行分析。
2、隔离观察原则
辨别商标是否近似,其他国家采用比较多的是总体观察及比较主要部分的原则。而我国通过对法律规定的解读,很明显,
我国适用的是“隔离观察原则”,隔离,顾名思义,就是将两个进行对比的商标分隔开,分别观察每个商标的显著部分及非显著部分。
一般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时候,不会携带参照物也不会携带样品去消费,大都是凭借自己的购物经验以及对广告模糊的印象作出选择,
这种选择通常是与参照的商标相隔离进行的。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一般购买人通常记住的是商标某些特别突出的元素,
不会仅仅因为构成元素中含有相同的某个元素而误认。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购买人不会产生误认,也就不构成商标的近似。
3、注册商标知名度原则
商标的知名度是商标的核心,也是法律专门就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依据所在。商标在发挥自己产品和服务的标示作用中,
商标的知名度会逐渐影响一个商标的显著性。在判断商标近似性的过程中,要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会影响公众是否会混淆两件商标。
具体在实践中,如何可量化的衡量一个商标的知名度,需要考察关于其商标使用的证据、其商标使用商品的销售数据、销售合同等等来证明其市场影响力。
如何避免构成近似商标?
1、在商标注册前进行近似查询
最重要的一点,在注册商标时,一定要提前做好商标查询工作。《商标法》明确规定,针对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都会被驳回,
因此提前做好商标的近似查询就非常有必要。
2、不要使用通用名称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
申请撤销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有些企业在注册商标时格外偏爱行业的通用名称,无非是希望消费者一看自己的商标就知道自己是做什么的,
但这种做法无法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宣传推广的商标会被撤销注册申请。
所以,我们在为商标命名时,一定要远离通用名称。
3、不要使用缺乏显着性的词汇
根据《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着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的显着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企业在为文字商标命名时,
应该让商标更具特色,而且还能通过使用特殊字体来增加其显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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