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美酒夜光杯,欲饮琵琶马上催”,这句唐诗可以说在中国家喻户晓。有人将“葡萄美酒夜光杯”印在了酒瓶上,
却引发了一场商标官司,并被判赔25万元,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难道有人将老祖宗的诗句都霸占了,不让别人随便用?这话只正确了一半。
是有人将“夜光杯”早已注册为了商标。
关于商标的故事并不总是那么刻板,它甚至浪漫到和唐诗都能有联系。
这是关乎到北京一家酒企和新疆一家酒企之间的商战。当然,既然是商战,再浪漫的诗句也掩饰不住那种杀气腾腾的气势。
1979年,北京一家酒厂在酒商品上申请“夜光杯及图”商标获准注册,2004年经转让,商标权人变更为本故事的原告。
同时,本故事的原告成立于1987年,还是家中华老字号企业。
2021年,原告发现新疆某酒业公司及其销售公司(以下称被告)生产销售的葡萄酒瓶身正面标有“葡萄美酒夜光杯”字样。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授权,在其生产销售的葡萄酒商品上使用“夜光杯”字样构成商标侵权,遂向法院起诉。
在一审中,被告新疆某酒业公司很是不服气,认为其使用的是该公司的自有商标“某某庄园夜光杯”。
这里很有必要交代一下,被告确实申请过“某某庄园夜光杯”商标,但在初审公告期间被原告异议,商标局裁定不予核准注册,现正在诉讼中。
且被告名下确实有“某某庄园夜光杯之夜光紫”、“某某庄园夜光杯之夜光翠”、
“某某庄园夜光杯之夜光金”商标(经原告申请,均被予以无效宣告,现处于诉讼中)。
“夜光杯”是历史文化符号,在平常的交谈中提到“夜光杯”,大家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葡萄美酒,
想到葡萄美酒就会联想到葡萄美酒夜光杯诗句,所以,其使用是对诗句的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被控侵权产品上是否使用自有商标“某某庄园夜光杯之夜光紫”、“某某庄园夜光杯之夜光翠”、
“某某庄园夜光杯之夜光金”及“某某庄园夜光杯”并非判断本案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必要要件。被控侵权的葡萄酒瓶身背面使用了自有商标,
但在瓶身主要位置并未完整使用“某某庄园夜光杯”注册商标,反而在瓶身正面正中位置突出使用了“葡萄美酒夜光杯”字样,
而其中的“夜光杯”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文字部分相同,构成近似。
被控侵权的葡萄酒酒瓶上所标注的生产厂家字迹较小,前述文字图形组合方式使得一般公众在获取被控侵权产品时的主要关注点集中在“葡萄美酒夜光杯”文字上,
会造成不特定的公众与原告的“夜光杯”牌葡萄酒产生混淆,属于商标侵权行为,需向原告赔偿25万元。
被告在一审败诉后,又上诉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其上诉理由为,“葡萄美酒夜光杯”成为了葡萄酒的文化符号,其中的“夜光杯”无法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该公司善意、合理的在瓶身上使用该诗句,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该公司对自有商标的使用方式是合理的,
且有着合理的创意来源,瓶身上的生产厂家文字大小合理且符合国家标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瓶身正面上半部分,自上而下以较大字体突出使用了“葡萄美酒夜光杯”文字,在销售、宣传页面中,
也突出使用了该文字,虽然该文字为知名诗句,但该种使用位置及方式客观上已经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被告还曾将“葡萄美酒夜光杯”申请过商标,后被驳回,其主观上具有将该文字进行商标性使用的意图,故其使用“葡萄美酒夜光杯”字样,
构成商标性使用。因“葡萄美酒夜光杯”完整包含原告的商标“夜光杯”,且原告的“夜光杯”在葡萄酒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被告在其销售中直接以“夜光杯”指代被控侵权产品,其使用方式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维持原判。
被告又一次落败。据悉,被告不服二审判决,要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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