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系列作品的著作权能否单独保护的问题,一直困扰很多创作者。如果要为系列作品里每个作品分别登记著作权,不仅费用贵、操作麻烦,
而且实务上是否有必要也必须弄清楚。先说结论:
系列作品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版权登记时,即使侵权行为仅针对部分作品,
整体的版权登记仍然对所有单个作品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对于系列作品中的每一个独立构成著作权法保护条件的作品,
无论是否单独登记,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以下我们构建一个合理的模拟案例来说明这一原则。
模拟案例:某漫画家创作了一部包含50幅插画的系列作品,并将该系列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了版权登记。
某未经授权的出版商在未得到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出版物中使用了其中10幅插画。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漫画家是将整个系列作为一个整体登记,但这并不妨碍他对每一幅插画享有的独立著作权。
因此,出版商的行为构成了对这10幅插画的侵权,漫画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法条和法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
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法理分析系列美术作品中每个独立的作品如果满足独创性要求,都可以视为具有独立著作权的作品。
即使这些作品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了版权登记,不影响各单个作品享有的独立著作权。当侵权行为仅侵犯了系列作品中的某一部分时,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只要该部分作品构成独立的表达且未经原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就可能构成对这部分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对于整体作品的版权登记在认定侵权时有其意义,它证明了著作权人的权利状态,有助于确定权利边界,
但在判断是否侵权时,关键仍在于被控侵权的内容是否落入了著作权人对单个或部分作品的专有权利范围。
在实际案例中,法院通常会审查:
侵权使用的插画是否属于原作者享有著作权的范围;
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
权利人因侵权所受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只要查清以上问题,即便系列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登记,每一幅作品作为独立的表达仍能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
侵权者需对其侵犯的部分承担法律责任。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
侵权行为相对于整体版权作品使用的部分的数量和实质性,
是确定侵权的严重性和后果的重要因素,而不是是否侵犯版权的判断标准。
总之,即使只有作品系列的一部分受到侵犯,这仍然构成了对这些特定部分的版权侵犯,
只要它们符合版权保护的标准。
!-- E product-detail-simpl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