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一定意义上是代表企业的商业标识,如何让这一商业标识更好地代表企业并让公众在市场中可以认“牌”选购,
是企业在
申请商标注册时需要首先重点考虑的问题,这要求企业特别注意商标的专属显著性问题。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标的作用在于:标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商标的使用应能使消费者辨别出商品的来源或服务的提供者,因此,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是商标应当具备的首要条件。
除《商标法》第10条规定禁用的文字、图形外,一般不能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其主要因素系缺乏显著特征。
如何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1、以相关公众为判断主体
我国商标法中的相关表述为“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即某一件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
需能够让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应该或者实际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出处有关,而非一种通用词汇。
所谓“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通俗点解释就是相关消费者与同业经营者。如:某行业的专有术语在普通消费者眼里很可能是具有显著性的,
然而,对于该行业的从业者来说,很难认为该术语具备显著性。
2、整体认定
即不能因为商标中包含了部分不具有显著性的因素,就认为商标整体没有显著性,也不能因为构成商标的因素都不具备显著而轻易否定商标显著性。
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还要从整体及各构成要素综合来看。
3、结合商标实际使用认定
《商标法》规定,因缺乏显著性而不得作为
商标注册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如“小肥羊”、“六个核桃”等。要判断一个标志经过使用后是否取得了显著特征,应当综合考虑相关公众对该标志的认知情况。
如:该标志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实际使用的时间、使用方式及同行业使用情况;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服务的生产、销售、
广告宣传情况及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服务本身的特点等因素。
4、结合商品和服务认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要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不能脱离使用它的商品或服务单独来看。通常来说,过于简单的数字字母、装饰性图案、
广告用语等由于标志本身的特性,使得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方面的功能“先天不足”,
在没有其他因素的情况下,一般不具有商标法意义上显著特征,不能获得注册。
商标缺乏显著性的后果
1、缺乏显著性的商标无法获得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
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因此,有很多商标因“缺显”而被驳回,无法获得注册。
2、已注册商标缺乏显著性维权困难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
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获准注册后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往往伴随着商标权利人的不规范使用行为或者其他经营者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
导致该注册商标逐渐失去显著特征,最终企业失去商标权。
商标名字怎么取才有显著性?
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
商标注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
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1、避开行业的通用名称或描述性商标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行业不同,其通用名词和描述性的词语也不尽相同。
2、不能暗示产品特性
指对其使用商品的性质或者质量具有影响或者暗示作用的商标。例如用在洗发水上的“飘柔”(区别于直接描述型的词汇“柔顺”),
香皂上的“舒肤佳”(区别于“舒服”)。
3、与产品和服务无关的名字具有显著性
指构成商标的单词或者单词组合在词典上有固定含义,但与其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无关。例如用在电脑上的“苹果”商标;
用在手机上的“冰淇淋”商标;用在葡萄酒上的“长城”商标。
4、没有含义的词具有显著性
指构成商标的单词或者字母组合本身在词典上没有任何含义,是自己独创的臆造词汇。
例如诺基亚、微软、新浪、搜狐、摩托罗拉。
显著性是商标的灵魂,显著性贯穿了商标权的产生、保护和消亡整个过程,居于商标权的核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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