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世界经济多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随之崛起,其中商标品牌的带动效应也越来越明显,
但还是有些商标权利人对商标法意识淡薄,在使用商标上不依法依规行事,有意或者无意导致了许多商标侵权事件发生,
比如下面这个案例就因为没有规范使用而被索赔15W人民币。
2018年,原告张某与第1151018号“金贵”注册商标持有方金乡县人合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标独占许可合同》获得独占使用授权。
2012年,贵州醇酒业有限公司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第7173723号“贵州醇金贵”注册商标所有权。
被告在使用的白酒的瓶体正前方上部分印有“贵州醇”三个字,中下端单独印有“金贵”二字,改变了商标原始注册的商标样式。
法院审理认为:
双方享有的专用权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都为第33类,被告在其生产的涉案商品上将其享有的的
注册商标“贵州醇金贵”拆分为“贵州醇”和“金贵”使用。
被告虽然对第7173723号“贵州醇金贵”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但其使用中不规范使用,以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
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相同的,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最后法院裁定被告侵犯第115108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法条链接: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盘点主要不规范使用商标的几种情形:
(1)
使用商标的主体不合法1.企业进行分立合并转制时,其商标主体已经相应发生变化,确没有及时办理商标权变更,转让等法律手续
2. 到期不续展丧失商标权,却仍在使用原商标的行为
(2)使用商标不合法1.在取得
商标申请受理书或者已获得初审公告但没核准注册时,
就直接在自己产品上使用注册商标标记2.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事项没有办理变更申请3.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文字,图形,数字,字母,三维标志,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4.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图形)突出使用,但未加注注册商标标记 5.使用被许可注册商标时,没有表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3)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范围不合法,体现在:1.取得注册商标证书后,超出核定使用的商标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且仍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
2.擅自改变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或者实际使用的商品名称模糊,概念含混。商标是一个企业的标志,
在实际使用中,要依法依规正确使用商标,避免侵权事件发生,如果不清楚使用商标是否合法合规,建议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机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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