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及政策

怎么判断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



近年来不知道是不是因为商标可使用的元素越来越少,还是知识产权真的已深入人心,规范了许多。
知识产权局对商标的注册,使用都出台了各种政策,其中就有注册商标囤积行为不为商标法所允许,
一旦被认定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将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
怎样的商标注册行为会被判定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申请”,可以参考以下几种情形:
 
(1)商标注册申请数量巨大,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本质:囤积商标)
 
(2)大量复制、摹仿、抄袭多个主体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 ,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本质:傍名牌/搭便车)
 
(3)对同一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特定商标反复申请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本质:傍名牌/搭便车)
 
(4)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电商名称、域名,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他人知名并已产生识别性的广告语、外观设计等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行为本质:混淆行为)
 
(5)大量申请注册与知名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他人知名并已产生识别性的美术作品等公共文化资源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行为本质:混淆行为)
 
(6)大量申请注册与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行为本质:抢占具有商业价值的符号资源)
 
(7)大量申请注册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上的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直接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
数量等缺乏显著性的标志的。(行为本质:为恶意投诉或起诉作准备)
 
(8)大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大量转让商标,且受让人较为分散,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本质:转让牟利)
 
(9)申请人有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大量售卖,向商标在先使用人或者他人强迫商业合作、索要高额转让费、
许可使用费或者侵权赔偿金等行为的。(行为本质:恶意维权)


本文案例中,某公司在先申请了大量构成方式均为其他知名企业商标/商号+经营业务的商标,即使诉争商标不是这种构成方式,
法院也认为某公司对诉争商标没有真实使用意图,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企业在进行商标申请时,务必对照自身有无上述情形,
否则可能被判定为法律所遏制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从而被驳回申请。
案例简介
一、案情简介:
 
某公司于2019年10月26日申请“穿梭”文字商标(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程序”等商品,该商标申请驳回,
后又被驳回复审,商评委认为除诉争商标外,某公司还短期内先后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先后申请注册了与他人
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相近似的商标680余件,某公司该商标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驳回复审决定。
 
二、各方观点:
 
1.某公司认为:诉争商标经某公司的大量使用,已经具备一定知名度,大香蕉网络工作室并非恶意注册;
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原则,某公司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的行为是否具有恶意与本案 “穿梭”商标申请无关。
 
2.二审法院认为:商标注册应当以使用为目的,超出使用需求之外囤积商标、不仅影响有正当注册需求的市场主体依法注册商标,
增加其注册商标的成本,亦会对商标注册秩序产生冲击。
 
本案中,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可知,某公司除注册本案诉争商标“穿梭”外,还在2018年至本案诉争商标申请时三年时间内,
在不同类别上注册申请了68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途牛解锁”“去哪儿解锁”“马蜂窝解锁”“佛跳墙加速器”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
某公司虽主张其注册大量解锁加相关关键词商标是为了保护其所经营的业务,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诉争商标的真实使用目的,
难以认定其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某公司的商标注册行为明显的超出了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的自身需求,
其大批量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正当占用了公共资源,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4. 处理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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