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人会有这样的疑惑:为什么很多专利无效宣告案件走不到最终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这一步,
或者即使作出审查决定书,也很难被宣告无效,难道专利权人的权利要求真的是坚不可摧吗?
《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了无效宣告请求的流程,采用的是一种以当事人处分为原则,
以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职权审查为补充的制度,合议组原则上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理由进行审查,并不对涉案专利进行全面审查;
同时,无效宣告请求人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可以随时处分自己的权利。因为请求人往往考虑的是自身的利益而非公众利益,
所以请求人的最终目的并非使目标专利被宣告无效,而是期望通过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实现利益最大化。
所以,专利权人与请求人双方当事人在无效程序中往往会主动寻求达成和解、调解的机会,最终以请求人申请撤案、专利复审委员会发结案通知书的方式结案。
这就是很多无效宣告案件为什么会出现虎头蛇尾原因,并非专利权人的权利要求坚不可摧。
当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处于不利地位时,专利权人则会与请求人通过私下达成和解,双方作出一定的妥协。
比如,在专利期内专利权人许可请求人免费实施该专利;并且许诺只要请求人撤诉,会给予请求人一定金额的补偿(几百万),
这个费用对于专利期内产生的商业价值可能就是九牛一毛。通过这一操作,来看看会给双方带来哪些好处:
对请求人的好处:
1. 在专利期内专利权人许可请求人免费实施专利,请求人申请无效宣告的目的实现。退一万步讲,即使该
专利被宣告无效,
请求人也仅能实现这唯一目的。请求人也不想自己种的树,被别人摘了果子。
2. 并且能获取额外的一定金额的补偿,何乐而不为。
3. 专利期内,请求人面临更小的市场竞争,更利于抢先占领市场。
对专利权人的好处:
1. 避免专利被无效而带来的整体市场的丢失。
2. 在专利无效程序中,和解可以避免专利权人及相关利益人的商业利益受到进一步损害,同时尽量减少损失,维护专利权人及相关利益人的商业利益。
3. 一些专利涉及到商业机密等敏感信息,通过和解可以避免这些信息在庭审中被公开披露,保护当事人的商业机密。
4. 专利诉讼周期长,而和解可以迅速解决争议,减少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心理压力,快速解决争议。
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专用权,除了激励保护专利权人,实际上也要平衡一般公众的利益,专利制度不能成为本应自始无效专利的保护伞,
让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制度的漏洞有机可乘。无效程序中的当事人处分原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依职权全面审查原则与专利权涉及的公众利益之间
无疑存在一些矛盾的地方。如果一项本应无效的药品专利得以维持,则无疑对仿制药企设置了巨大的障碍,从而间接地提升了药品的价格,
影响到一般公众的利益,不利于合理的市场竞争。尽管,《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
对首个挑战专利成功并首个获批上市的化学仿制药,给予市场独占期。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该药品获批之日起12个月内不再批准同品种仿制药上市,
但目前因种种机制不完善,并未有企业享受到该制度的红利。所以如何激励大众义无反顾地对本应无效的专利发起挑战,
直至使其无效,还需进一步的探究摸索…
!-- E product-detail-simpl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