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对知识产权所下的定义,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的外观设计,商标、
服务标志以及商品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可选或艺术领域内由于从事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权利。
因而有观点认为域名权是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
目前,现有的各国国内立法与国际条约都没有对域名的知识产权性质做出最终的认定。 但是,
从域名本身特征及网络的飞速发展看,域名权成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将得到各国立法和司法的承认。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下,有一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对于解决域名争端有一个《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适用。
但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定义来看,域名有以下符合条例的特征。
第一:域名是一种智力劳动的成功,域名的核心部分是字母、数字和其他特殊符号的有机组合,创作者在构思,
选择和设计域名时融入了一定的创造性劳动因素,将域名与网站提供的服务建立某种联系,以达到提高访问量、
扩大企业知名度、促进经营发展的目的。无论域名的组成形式上是多么简单,如“shuangqian.net”,也是创作者智力劳动的成果。
第二:域名是一种无形财产,具有潜在的商业价值,只是具备非物质特征的有限知识产品。在现有经济环境下,
域名的商业意义已经远远大于其技术意义,成为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它不仅代表了企业在网络上独有的位置,
也是企业产品、服务范围、形象、商誉的综合体现,“是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分”。
第三:域名具有畅通知识产权意义上的专有、对世等特性。一方面,域名一旦被登记注册,则专属于登记域名注册人所有,
在全球范围内只允许存在一个,不可有两个或以上相同的域名同时并存。
另一方面,权利人对域名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不受任何人的侵犯。
第四:域名具有全球性和时间性的特性。域名作为互联网网站的地址,一旦注册成功,则其在全球范围内就是唯一的,
只能指向特定而唯一的网站。在使用上,与注册商标续展制度类似,只要域名所有人按时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缴纳相关费用,
便可无限期地使用该域名。
鉴于域名与传统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客体相比较具有以上相似性,学界一直呼吁将域名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
从互联网管理制度的起源看,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中任何类别都难以包容互联网数码地址及其域名,域名可能成为一种全新的、
专门类别的知识产权。把域名权作为一项知识产权看待,有利于在立法和司法上解决与商标权、商号权等传统知识产权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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