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及政策

文创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解决办法




近年来,如火如荼的故宫文创,唐宫夜宴、洛神水赋等传统文化IP的持续破圈,文化创意产业,
尤其国家层面的传统文化的文创产业,正不可避免地以知识产权为核心蓬勃发展。
国家层面,
《2023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实施推进计划》中,也明确要求中央宣传部、
文化和旅游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和转化利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培训覆盖面。”

对于文创中的知识产权而言,一方面,要充分重视并进行保护,不仅是对创意设计的肯定,增强设计方继续发挥创意的意识,
帮助文创企业获得可观的收益;另一方面,如果不重视文创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影响了创作人员的积极性,
所设计的产品也会很快被模仿,迅速失去市场份额。
双乾知识产权从两方面出发,分享近些年文创产业中的典型案件,
并针对文创企业,尤其是国有文化企业如何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一些保护
办法。

一、文创产业涉及知识产权案例

1、黄鹤楼公园的文创雪糕“有仙气的雪糕”专利侵权案

前段时间,各大景点竞相推出自己的文创雪糕,文创雪糕在市场中获得了广泛的热度。
黄鹤楼公园的文创雪糕“有仙气的雪糕”也在其中,一上市,便迅速走红。然而,市场上马上就出现了一款名为
“白云黄鹤”的雪糕,无论是包装还是雪糕造型,都与黄鹤楼公园“有仙气的雪糕”极为相似。

黄鹤楼公园就“有仙气的雪糕”早已布局并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在黄鹤楼公园向“白云黄鹤”雪糕发出律师函后,
“白云黄鹤”雪糕的经营者针对“有仙气的雪糕”的外观设计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在无效请求决定中,合议组认为,
涉案专利是以黄鹤楼为原型而创作的一款文创产品,其外观设计并非我国著名建筑物“黄鹤楼”本身的外观设计,
对于涉案专利的授权也并非将黄鹤楼的外观设计作为一项专利权授予某一个体,不妨碍社会公众以黄鹤楼为原型进行其他设计创作,
不会妨害公共利益,也不存在伤害人民感情或民族感情,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情形,
因此,涉案专利不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通过“有仙气的雪糕”案例,告诉我们,一方面,只要是融入了创意的智力成果,即便是诸如黄鹤楼这样知名的公有领域的建筑物,
经过一定的抽象化或者设计改造后也是有可能成为新的外观设计专利,可以用于维权的;
另一方面,文创产品的设计者应对在先专利进行必要的检索,提前做好专利侵权风险分析,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博物”商标侵权案
国家地理杂志社在第16类文具、第21类厨房用具、第28类玩具及体育用品上注册了“博物文创”商标。
被告博物文创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将“博物文创”字样显著的标注在售卖文创产品的天猫网店显著位置,

以及笔记本、尺子、商务笔、文件夹、笔筒、茶杯、餐具、果盘、陶瓷制品、马克杯、玩具等商品介绍中,
并辩称其销售的商品均是与各个博物馆合作的文化创意产品,其也注册了多个“博物文创”商标。

对此,法院判决认为:涉案商品属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容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告与原告具有合作、
许可等特定的联系
,增加被告天猫店铺对消费者的吸引力,构成对权利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权、
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其与博物馆合作相关文化创意产品并非当然可以使用
“博物文创”商标的理由,
且其注册的“博物文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中均不涵盖上述被控侵权产品,故对被告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从博物商标侵权案可以看出:一方面,文创产品的品牌建设非常重要,在进行品牌布局时,应当就文创产品开发和应用可能设计的类别,
进行充分的布局;另一方面,在进行文创开发时,如果没有对相关文字和图片等是否已经被人注册商标
进行调查,直接进行标注,
与可能会发生商标侵权的风险。

3、非物质文化遗产绒花作品著作权侵权案

江苏省文化厅早在2008年便授予赵某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绒花制作技艺代表性传承人。赵某在传统“福寿三多”绒花的基础上,
创作了新“福寿三多”绒花,并进行了作品著作权登记。南京某公司在展会及淘宝店铺等渠道展示、销售仿制的
“福寿三多”绒花产品。

法院认为,“福寿三多”虽系以“佛手、寿桃、石榴”等元素寓意“福多、寿多、子多”的传统创作题材,
但赵某某
在传统的基础上进行了个性化的创作,形成了具有独创性表达的新绒花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南京某公司销售的绒花产品,从各种元素的
相对大小、相对位置、排列布局、整体形态、视觉效果、色彩处理等方面来看,
与赵某某绒花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南京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赵某某绒花美术作品的复制权等著作权

从该非遗绒花著作权侵权案可以看出:非遗传承人在非遗的实践中通过自己独特的智力付出为非遗注入时代的特征,
应当对其独创性的部分给予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时,
切记及时
进行必要的著作权保护

二、文创企业的知识产权建议

1、文创中的专利权建议

文创开发过程中产生的专利权,主要集中在各类模型、玩具、文具及工艺品的外观设计上。这些文创产品在忠于原有传统文化遗产基础之上,
一般会融合现代设计元素,这一过程将产生包含美感、价值的色彩、形状、图案及其结合,即外观设计专利。

就目前文创企业的保护实践而言,通过外观设计专利的形式保护文创产品的最佳时间点是,形成较为确定的文创产品设计方案之时
对于较为重要的文创产品,文创企业一般会选择将设计方案通过
“著作权登记+外观设计申请”的方式,多重地进行保护。
而对于一般的设计方案,则会在著作权和外观设计申请之间进行一个权衡,选择最佳的保护方案。

同样,对于侵犯文创企业专利权的行为,也应当进行必要的监测和打击,防止损害文化创意的违法行为泛滥,
影响文创企业的开发热情及正常经营。

2、文创中的商标权建议

文化创意开发过程中面临的商标权问题,主要集中在商标布局和打击假冒两个方面:

对于商标布局而言,文创企业不但应当积极将自身的字号进行注册,还应当根据不同类型、不同消费群体布局不同定位的商标
近年来,文创类商标被抢注的现象屡有发生,甚至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称都被不法分子抢注的情况出现。
因此,一方面,文创企业可以对商标注册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测,对抢注非遗产品、服务的名称、形象、标识等的行为,
积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或无效;另一方面,文创企业还可以根据不同的文创产品线,积极打造
多层次的特色品牌,布局立体商标体系

对于打击假冒而言,文创企业可以根据消费者反应及市场状况,确定可能被仿制的文创产品,定期地进行网络监测,
一旦发现假冒文创商标的行为,
有计划有步骤地通过行政投诉或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打击,从而塑造良好的市场形象。
近年来,随着文创热的发展,很多不良商家在没有任何授权的情况下,打着非物质遗产的旗号,进行文创产品开发,
开发产品的质量良莠不齐,文化市场管理部门陆续接到过大量投诉,因此对于假冒品牌进行文创开发的行为,应当积极进行打击。

3、文创中的著作权建议

文创产品中的著作权,更多地体现在具有再次创作特征的文化资源上,例如模型、文具、饰品、玩具、影视、动漫、
游戏
等产品及其他衍生品。

针对这类著作权,文创企业可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文创产品开发前的准备。在进行文创产品开发前,应当谨慎细致地评估可进行文创开发馆藏文物、待开发的产品类型范围、
开发出的文创产品著作权保护策略等。

第二,文创产品开发中的保护。由于文创产品开发过程中,可能涉及多级审核、共同开发,面临着多次迭代修改。
因此,在开发中,可以遵循
“成熟一件,保护一件”的策略,积极做好著作权登记,防止知识产权的流失。

第三,文创产品开发后的维护。对于文创企业来说,具有特定历史意义的文创产品,热度和销量都会持续走高,
如果不良商家在仿制过程中歪曲原有的创作理念,或生产伪劣产品,不但有损文化遗产形象,还有可能伤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因此,有必要在文创产品开发后进行必要的
市场监测

4、文创中的其他知识产权建议

随着文创市场的兴起,文创企业还面临了大量的不正当行为,例如有的不良文创企业蹭热点,刻意造成市场混淆,
误以为这些伪劣文创企业与特定文化概念存在关联;又如坊间出现了不少所谓的专家,打着文旅专家的旗号,
误导群众进行消费。针对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文创企业可以:

第一,与第三方企业合作过程中,明确约定字号、品牌等的使用范围。在与第三方企业签定的合作合同中,
需要明确约定知识产权的许可方式、时间、区域等内容,并约定违约行为的赔偿责任,增加第三方公司违规成本,
避免文创公司,特别是国有文化企业的无形资产被窃取。

第二,加强市场监测,严厉打击蹭热点、搭便车的行为。将合作过的第三方公司纳入长期监测名单,定期对其遵守知识产权约定情况进行评价;
对市场中围绕
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纪念事件开发的文创产品、展会讲座等,周期市场进行监测,及时发现侵犯文创企业权利的违法行为。

第三,积极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合作,开拓联动维权方式。文创企业可以尝试定期总结市场中已经和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加强
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合作,将相关信息转交给市场监督部门,提高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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