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有哪些区别?相信大家对这些商标概念有一些模糊,
双乾商标顾问就来说说这三者之间的区别之处。
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除具有显著性和可视性等一般商标的特性外,
还有竞争力强、知名度高、信誉度好、影响范围广等特点。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认定原则
我国实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人民法院均可认定驰名商标的双轨制,但须以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请求为前提,
且须建立在相关权益受损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当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且有必要对其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
才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从而实现对其商标权的保护。
在《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第十章第3节中规定了以下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
1、个案认定原则
即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当事人只有在具体的商标案件中,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才可以提起驰名商标认定。
其次 , 在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中,驰名商标的认定结果只对本案有效 。
2、被动认定原则
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在具体的商标案件中应当事人的请求就其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并在认定驰名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或判决。
当事人未主张驰名商标保护的,不予主动认定。
3、按需认定原则
顾名思义,按需认定即只有在按照一般商标无法加以保护的情况下,有需要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对商标驰名加以认定,并作出决定或判决,
才能对受损的权益进行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如果通过普通商标的相同或类似商品的标准,即可给予当事人充分救济,则无需启用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4、诚实信用原则
即,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所述事实及所提交证据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并书面承诺依法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
驰名商标的认定须以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请求为前提,并且该申请或请求必须建立在相关权益受损的基础上。
在一个纠纷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不等于在另外的侵权纠纷中也享受驰名商标的待遇。更不等于在任何时候和范围内都受到特殊的保护。
著名商标
所谓著名商标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 (如省级地域、市 )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法被认定的注册商标。
著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1、该商标注册已满三年且自注册之日起连续三年依法使用,商标权属无争议。
2、该商标为省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信誉,近三年的广告宣传有一定的连续性和较广泛的地域范围,
并在省内主要媒体有一定的广告投入。
3、该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近三年的经济指标,包括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和市场占有率在全省同行业或
同类商品或服务中居领先地位。
4、该商标申请人拥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企业有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近三年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
专用权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注:2019年已取消评著名商标的政府行为,不再增加新的著名商标认定,之前已认定的可继续使用。
知名商标
知名商标一般是指在本地(市)范围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在本地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由当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知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对知名商标的认定,各地标准不一,但一般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该商标是本地(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所拥有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
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依法实际使用三年以上,无权属争议;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安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4、商标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驰名、著名、知名三类商标有什么区别?
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作为"名商标",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认定机构不相同
驰名商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认定,著名商标由省工商部门认定,知名商标则一般由地(市)工商部门进行认定。
2、认定标准不相同
驰名商标必须是为全国相关公众所知悉,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则至少要为本省或本地(市)相关公众所知悉。
3、对商标是否注册的要求不相同
驰名商标可能是注册商标,也可能是非注册商标,而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则必须是注册商标。
同时,三者之间也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因为每一个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或商标使用人使用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
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可以逐步演化成驰名商标,而驰名商标也有可能淡化成著名商标甚至是普通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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