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如战场,权利人和侵权人实质上是打一场商战,权利人不但想通过专利侵权或商标侵权之诉,
让侵权人停止生产,并且希望在本行业中经过宣传让经销商,消费者,使用者知道不应该经销或购买,
使用被诉侵权产品,从而提前在市场上获得竞争优势,将知识产权的优势转化市场竞争优势。
有的专利权利人在取证后,就开始宣传被诉侵权产品侵权,有的,在立案后就开始宣传被诉侵权产品侵权,
有的在一审判决书认定侵权时开始宣传被诉侵权产品侵权;有的在二审判决认定侵权时开始宣传被诉侵权产品侵权。
当然,此时被告也会竭力宣传被诉侵权产品不侵权,如果权利人的宣传过于激进将有可能被认定为商业诋毁。
这里时间点问题,个人认为,在取证和立案时可以实事求是说对某某发起了侵权诉讼,至于是否侵权不应当做肯定的表述。
一审判决认定时可以采取“初步”等表述被诉侵权产品侵权,或者直接陈述事实,某某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侵权,
在二审生效判决出来则可以采取肯定的口吻描述。
对于权利人的上述宣传其核心在于基于事实进行表述,不要虚构事实,否则可能涉嫌商业诋毁。
权利人也有信口开河,为了市场虚构事实,导致被认定也商业诋毁。
在没有生效判决出来之前原告和被告都要把握宣传的度,即以事实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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