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及政策

擅用驰名商标,商家被判承担2.5倍惩罚性赔偿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一起商家利用“Swisse”商标在全国各地开展招商加盟的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商家被法院惩罚性判赔1000万元。



                                                                             案例原由

2021年,微博、小红书等社交平台上,一家名为 “Swisse营养颜究美茶馆”的奶茶店,
在全国各地涌现。该奶茶品牌声称和澳洲保健品牌Swisse联名打造,
饮品的成分介绍总和Swisse的主打产品捆绑,而其店内往往也摆有许多Swisse旗下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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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店铺提供的菜单左上角的品牌联名标记来看,除了Swisse,还有一个并不知名的“旭饮”。
天眼查APP信息显示,“旭饮”品牌隶属于上海旭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旭饮”),后者成立于2018年。
Swisse是来自澳大利亚的保健品品牌,于2015年被健合(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健合公司)收购,
目前由诗微仕(广州)健康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简称诗微仕公司)运营管理。
据悉,健合公司、诗微仕公司系“Swisse”商标的被许可人,负责“Swisse”品牌在我国大陆地区的商业宣传、
商品销售。诗微仕公司曾与上海旭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旭饮公司)合作,
约定上海旭饮公司使用“Swisse”品牌产品调制并推广健康茶饮,后合作终止。合作终止后,
上海旭饮公司、健澳公司仍持续使用“Swisse”开展茶饮门店的经营、招商加盟、
宣传推广及“授权”加盟商在茶饮门店上使用“Swisse”商标。
2021年5月,Swisse在官网发布了一则声明,称“已经正式函告上海旭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要求后者停止其相关侵权行为,同时将积极采取法律措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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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此举并没能阻挡住Swisse的招牌在全国范围内被滥用,于是Swisse在6月22日再次出了一份声明,
强调“已经针对侵权主体采取了维权措施”。
随后,健合公司、诗微仕公司起诉上海旭饮公司、健澳公司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案例启示

1、什么是“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侵权篇共有三个惩罚性赔偿条款。其中,第1185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120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
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1232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
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在侵权责任法领域,所谓惩罚性赔偿是指超出被侵权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而由侵权人承担的金钱赔偿责任。
惩罚性赔偿不是对实际损失的赔偿,而是对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当然,实际损失也是要赔偿的。
在实际损失之外另外赔偿一笔钱,就是惩罚性赔偿。顾名思义,惩罚性赔偿在弥补损失的同时,达到惩戒的目的。
 
2、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1)主观要件。须侵害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在道德上可非难,也即当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的,
或明显不考虑他人权益,具有严重疏忽行为和重大过失行为时,行为人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利于督促不法行为人在将来慎重行事,以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2)客观方面。不法行为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损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
(3)客观要件。须确实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这个损失既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也包括可期待
利益的损失,还应当包括非物质损害的损失(主要是精神损失)
(4)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和不法行为之间必然存在因果关系。
(5)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例如知识产权侵权、产品侵权等。
 
3、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故意、情节严重的认定,
计算基数、倍数的确定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解释》第一条,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
 
《解释》第五条,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当分别依照相关法律,
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基数。
该基数不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前款所称实际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计算的,
人民法院依法参照该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并以此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
 
人民法院依法责令被告提供其掌握的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
原告的主张和证据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
 
《解释》第六条,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程度、
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因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处以行政罚款或者刑事罚金且执行完毕,
被告主张减免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确定前款所称倍数时可以综合考虑。
 
近年来,商标侵权高额判决的相关案件越来越多,这表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持续加大。
对此,呼吁广大企业要尽早提高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意识,及时布局企业知识产权
主动申请注册企业商标,避免侵权风险。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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