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及政策

俄罗斯知识产权保护类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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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贸易越来越紧密的俄罗斯知识产权方面知识


在《俄罗斯民法典》中,确立的知识产权称为“智力活动成果和个性化标识”,
保护的客体有:(1)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2)计算机程序;(3)数据库;
(4)表演;(5)音像制品;(6)无线和有线的广播、电视节目;(7)发明;
(8)实用新型;(9)工业品外观设计;(10)育种成果;(1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12)商业秘密;(13)商业名称;(14)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15)商品原产地名称;(16)商号。
 
下面对上述部分保护客体进行说明:
 
            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
 
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的智力权利是著作权。作品的作者享有下列权利:(a)作品的专属权;(
b)作者身份权;(c)署名权;(d)作品的不可侵犯权;(e)作品的发表权(《俄罗斯民法典》第1255 条)。
 
      计算机程序
 
在《俄罗斯民法典》第1259 条第1 款,第12 项中记载:计算机程序是可以用任何语言和任何形式表现的各种电子计算机程序
(包括运行系统和综合程序),包括原始文档和源代码,其著作权享有与文学作品相同的保护(《俄罗斯民法典》第1259 条)。
 
        数据库
 
在《俄罗斯民法典》第1260. 1261 .1262 .条中记载:数据库是以客观形式出现的、
独立材料(文章、计算、规范性文件、法院裁判和其他类似材料)的总和,
其系统化方式应该使这些材料可以借助于电子计算机检索和加工。数据库的保护,
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数据库的内容、材料可以获得邻接权的保护(《俄罗斯民法典》第1260-1262 条)。
 
         表演
 
由现场表演或借助于技术手段(广播、电视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的表演,
以及在自由入场的公开场所或者在超出通常家庭范围的人数众多的场所放映视听作品(有伴音或无伴音),
而不论作品是在其表演或放映场所被接收或在另一场所与表演或放映的同时被接收。
 
       发明
 
任何领域涉及产品(包括装置、物质、微生物菌种;植物或动物的细胞培养物)或方法
(借助于物质手段作用于物体所实现的过程)的技术解决方案可作为发明予以保护。
如果发明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则予以法律保护(《俄罗斯民法典》第1350条)。
 
     实用新型
 
涉及装置的技术方案可作为实用新型予以保护。如果实用新型具有新颖性和工业实用性,
则予以法律保护(《俄罗斯民法典》第1351条)。
 
     工业品外观设计
 
决定工业或手工业生产制品外观的艺术设计方案可作为工业品外观设计予以保护。
如果工业品外观设计依其实质特征具有新颖性和独创性,则予以法律保护(《俄罗斯民法典》第1352条)。
 
     育种成果
 
俄罗斯育种成果权客体,是指在国家受保护育种成果登记簿注册的植物和动物品种(《俄罗斯民法典》第1412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在物质载体上固定下来的集成电路元件和元件互连线路的空间几何布局。
集成电路是为执行电子功能而制造的中间产品或最终产品,
其元件和互连线路不可分割地布局于制造该产品的基片之内和(或)基片之上(《俄罗斯民法典》第1448条)。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商业信息。技术秘密保护和专利保护的目的都是为了制造垄断,
从而给权利人创造垄断利润,但技术秘密是采取隐蔽的方式,专利必须进行各种程序的公开。
只要持有人不公开其技术,控制在适当的范围使用,就可以将该技术作为技术秘密永久保护,
而不需要得到政府的认可。技术秘密保护需要持续性的保护措施以确保其保密性。
技术秘密的保护终止于丧失机密性,即该技术被公开。商业信息包括质量控制资料,生产操作指南、
战略资料,主要设备的配置和性能、销售渠道和网络、重要客户状况等内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用交费,
无地域性。一项技术成果选择技术秘密保护的好处在于,只要能够有效保密就一直拥有权利,永不过期。
 
2008 年1 月1 日起生效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在第四部分第七编“智力活动成果和个性化标识权中,
技术秘密权列为第七十五章。其中,技术秘密定义为:包含有关科技领域的智力活动成果在内的任何性质的
(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和其他的)信息资料,以及实施职业活动有关方法的信息资料被认为是技术秘密。
这些信息资料由于不为第三人所知而具有实际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第三人对此也无法以合法依据自由获取,
并且信息持有人对其以商业秘密的方式加以保护。该法对技术秘密独占权的内容、权利归属、有效期、许可转让、
民事责任等均做了详细规定。
 
     商业名称
 
作为商业组织的法人,以其设立文件中确定的并在注册时列入统一的法人国家注册簿的商业名称参加民事活动。
法人的商业名称应该指出其组织形式和法人名称本身。商业名称不得仅由表示其活动种类的词语组成。
法人应该有俄语的商业全称或商业简称。法人还有权拥有用俄罗斯联邦民族语言和(或)外国语言表示的商业全称和
(或)商业简称(《俄罗斯民法典》第1473 条)。
 
      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商品商标,即用于表示法人或个体经营者商品个性化的标志,对商标适用商标证书(第1481 条)所证明的专用权。
服务商标是用于表示法人或个体经营者所完成工作或提供服务的个性化的标志,
对服务商标相应的适用本法典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则(《俄罗斯民法典》第1477 条)。
 
     商品原产地名称
 
受法律保护的商品原产地名称是本身即为或含有现代的或历史的、官方的或非官方的、全面的或简略的国家名称、
城市或乡村名称、地区名称或其他地理客体的名称的标志,以及由上述名称派生出来的标志,
这些标志由于用于其特殊品质仅取决于或主要取决于该地理客体所特有的自然条件和(或)人文因素的商品上而驰名。
可以承认这种商品的生产者使用该名称的专用权。
 
如果标志虽然本身就是或者含有地理客体名称,但在俄罗斯被普遍使用是作为一定种类商品的标志,
这种使用与商品的产地没有联系,则不得视为商品原产地名称(《俄罗斯民法典》第1516 条)。
 
       商号
 
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包括其设立文件依法规定有权从事经营活动的非商业组织),
以及个体经营者可以利用商号来对商业企业、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第132 条)进行个性化,
该商号不是商业名称,也不必列入设立文件和统一的法人国家注册簿。商号可以被权利人用来对一个或几个企业个性化。
为了对一个企业个性化,不得同时使用两个以上的商号(《俄罗斯民法典》第15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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