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及政策

烈士姓名注册商标,可能性大吗?



 最近,在检索新商标案例的时候看到,烈士名字被注册商标,大部分被驳回。
 由此萌生写点关于申请商标的事情。


 在此,对中华英烈致以崇敬的敬意,不是特殊情况,申请商标拒绝碰瓷!


现在,双乾商标顾问拿出其中一个案例:“新神榜 杨戬”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2022)京行终6309号】,
分析如下。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雪人追日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第53131550号“新神榜 杨戬”商标,
指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玩具箱”等商品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雪人追日公司提出复审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认为诉争商标中“杨戬”为我国烈士姓名,
指定使用在“玩具箱”等商品上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雪人追日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雪人追日公司的诉讼请求。雪人追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经过艺术处理的繁体汉字“新神榜 杨戬”构成,其中“杨戬”占比较大,为其显著识别部分。
“杨戬”为中华英烈网烈士英名录中记载的烈士姓名。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如果允许随意将其作为商标予以注册并作商业使用,将导致烈士名称的滥用,对烈士个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据此,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件被评选为北京法院2022年度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被认为是对烈士姓名予以保护的商标授权典型案例
通过对烈士姓名的尊重与保护,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中予以贯彻和体现,
在涉不良影响标志判断上坚持了正确导向,维护了英烈名誉,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有较强指导意义。
看到这个案例,一些不好的回忆开始攻击我,借这个机会简单谈一谈笔者对使用烈士姓名注册商标的看法。
首先关于烈士姓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这一规定是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
中对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条款的具体适用

商标从业者肯定知道《商标法》第十条是商标法中的禁用条款,涉及到第十条情形的商标不但不得注册,
也不得作为未注册商标进行使用,否则可能会遭到行政处罚。而烈士姓名就属于这种不得注册也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也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
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类似规定

说回到文章最开始的“杨戬”案例,法院认定“杨戬”作为中华英烈网记载的烈士姓名,如果作为商标注册将产生不良影响,
但是双乾顾问对这个经典案例其实是持保留意见的。首先要声明知识产权顾问没有任何不尊重英烈的意思,没有先烈们的付出,
就没有我们当今的幸福生活,笔商标顾问也不会在这里讨论商标法了。但是如果只要和烈士名字冲突即不能核准注册的话,
由于烈士数量很大,势必会大大限缩可注册的商标,一定程度上影响商标品牌的创意和保护。
虽然《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也列举了三种例外情况,分别是(1)标志本身有其他含义,不易使社会公众与烈士姓名产生联想
(2) 标志本身为申请人姓名、企业字号、社会组织简称、虽与烈士姓名相同,但不易使社会公众与烈士姓名产生联想
(3) 标志虽与烈士姓名相同或者含有烈士姓名,但无法与特定烈士形成对应关系的

但是就拿这个案子来说,杨戬作为著名神话人物二郎神的名字,应该是具有其他含义的,
在一般消费者的认知里也应该是比烈士知名度更高的,虽然神话人物的名字和英烈的名字不宜比较孰轻孰重,
但将这个名字作为商标注册的话,并不会让社会公众与烈士姓名产生联想的,也不会对公共利益产生消极影响,
然而依然被驳回,且被评为了十大案例。此前知产顾问也了解到“李白”“杨国福”“冯唐”等名字也曾因为与英烈冲突而被驳回。
对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对于知名度相对较低的烈士名称,不宜一刀切地予以驳回,
应当考虑到商标申请人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商标其他含义的知名度,进行综合判断。毕竟很多不知名的烈士,相关公众未必知道他的姓名,
商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很难予以规避,总不能苛求申请人在申请商标前都要去中华英烈网查询一下有没有和英烈姓名冲突。
应当综合判断商标申请人是否属于恶意使用烈士姓名,以及该姓名是否具有其它知名度更高的含义,而不应当一律予以驳回。
鉴于此,知识产权助理也检索了一些因为与烈士名称冲突而驳回但最终核准注册的情况,例如:
   “王麻子”商标经过诉讼最终撤销原驳回复审决定,国知局重新作出决定认为“申请人为“王麻子”商标的正当传承人,
申请人具有使用“王麻子”标识的合理理由,申请商标不会与烈士姓名产生联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冯唐”商标经过驳回复审,国知局决定:“冯唐”虽为中华英烈网记载的革命烈士,亦为知名作家张海鹏的笔名,经过其多年使用宣传,
“冯唐”作为张海鹏的笔名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同时,申请人亦取得了张海鹏先生的授权,
因此,申请人将“冯唐”作为商标使用不致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商标申请人如果申请的商标因为与烈士姓名冲突而被驳回,建议还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驳回复审申请乃至行政诉讼,
在驳回复审和行政诉讼中有机会提交证据证明该名称的其他含义和知名度,如果该名称的知名度足够高,
能够证明具有区别于烈士名称的其他含义,还是有可能会被核准注册的。但是如果本身也没有很高知名度,
那就要枕着再三了,二郎神“杨戬”都败下阵来了,你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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