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及政策

这几个疑难杂症不好解,你会吗?

    1、国外入账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公司注册和国管理公司注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公司注册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2、善意取得大头小尾的正确处理
 
  纳税人有真实交易、善意取得“大头小尾"的,如果开公司注册票方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回函证明,该确属开票公司注册方自发售税务机关购买,且购票方、开具方、业务交易、收款属于同一方,实际交易金额与上所列金额一致的,其取得的准予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3、货物品种较多时的开具办法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公司注册可汇总开具专用。汇总开具专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专用章。
 
  4、没有税前扣除的问题
 
  会计上很多企业有无据支出证明入账公司注册,但税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比如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企业可凭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据,但买东西等没有,会计可以入账,税务不承认。
 
  5、旅行社开具的风险问题
 
  很多企业出国考察,需要旅行社公司注册提供,到底有没有风险呢,税务上风险小,如纳税人发生出国考察支出,主管公司注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证明材料应包括:考察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但工商局现在关注,所以不要出现商业贿赂就可以。
 
  6、专用和普通丢失要不要登报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第二项规定,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纳税人对照查找被盗、丢失的专用,减轻各地税务机关相互之间传(寄)专用遗失通报的工作量,对发生被盗、丢失专用的纳税人,必须要求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三项规定,纳税人丢失专用后,必须公司注册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的纳税人名称、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公司注册核盖章、签注意见。
 
  因此,增值税专用丢失,必须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而普通丢失,在日常税务管理公司注册中,对开具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报刊或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即普通丢失,也可在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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