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方式有两类,一是货币资金出资,二是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
债权等非货币资金方式出资。
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
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一、货币资金出资
现金:收到股东投资款时,公司要为股东开具收款收据,付款人为股东个人姓名,款项用途注明“投资款”。一般情况下不建议用现金出资。
银行存款:必须从股东个人账户转账到公司对公账户,转款时款项用途注明“投资款”,银行回单上也有明确记载。
公司收到投资款时,要向股东开具收到投资款的收款收据。会计处理时,以银行回单、收款收据、银行进账单、
股东会决议或公司章程作为实收资本增加的入账凭证。
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东如果还象以前一样,利用垫资行为完成出资后抽逃,法律风险是极大的,
同时抽逃出资形成的应付款项向来是财务核算的风险点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
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货币财产出资
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需要遵循“可评估估价+可依法转让”两条原则。
可评估作价:一般以专业资产评估公司的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的作价依据,以保证股东出资价值的公允性和资产交易的公平性。
可依法转让:股东出资本质是一种资产交易行为,股东以实物资产交换取得公司的股权,所以股东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
必须是股东拥有所有权且转让不受限制的资产,如果用作出资的实物资产所有权有争议或者已设定担保、抵押等,
公司因此不能取得出资实物资产的所有权,则该项出资存在法律瑕疵,会导致虚假出资或出资不足的后果。
拟IPO审核中,对于历史沿革的审核重点在于“发行人是否依法缴纳出资,是否履行了必要的评估、验资程序,
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来源是否合法合规”, 也会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对历史上非货币出资的资产价值进行复核,
审核反馈的意见多集中于“未对用作出资的实物资产进行评估,是否构成虚假出资,是否导致发行人出资不实,
是否导致发行人或其实际控制人受到处罚的风险”。
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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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公司法增加了“股权”和“债权”两种新的出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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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实务中
债权的出资方式较常见,即“债转股”方式,公司登记机关将其视同货币出资。需要注意的是债权的真实性和价值确认问题,
债权形成过程的证据一定要真实、充分、适当。
通常债权转股权的方式是这样的:公司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短缺时,股东借款给公司周转使用,这部分属于股东的债权可以转换成股权。
这种方式的重点关注事项是如何证明债权的真实性和债权金额的准确性。
建议股东与公司签订规范的框架借款协议或合同,约定为不定期不定额借款,并明确利率、利息结算时间和方式,
收集好每笔借款的银行收款回单、收款收据、利息结算清单和付款凭证及发票等原始单据,连同财务明细账、
记账凭证等一起做为形成债权的必要财务证据,债权转股权时要有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收到股东投资的收款收据、
股权证明、实收资本增加账务处理等股权增加的相关证据支撑。
至于其他债权的出资,如股东对其他公司或个人拥有的债权,其债权形成的真实性和价值确认复杂难辨,实现债权比较困难。
股权出资,是公司法首次提到的出资方式,即以股东拥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资,其同样面临股权价值确认和履行权益的问题。
建议公司谨慎对待,如果允许此种出资方式,应于公司章程中约定价值如何确认、如何保证能够实现权益,或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细化后再行定夺。
对于非货币性财产出资要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风险:
1.财产所有权的确认,即如何证明用于出资的实物是股东个人拥有的财产,有合法处置权,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的权利人是否为股东本人,
是否未被质押、抵押;以机器设备、存货等不需产权登记的实物资产出资,如何证明其属于股东个人的财产。
2.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如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要及时办理财产权转让登记手续。
3.非货币资产估价的高低及价值确认问题。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
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有着多年从业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少影特此提醒各位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时应当委托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价值,
并应审查其是否具有专业评估资质,审计机构与评估机构不应为同一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起算非报告出具日。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上述公司法条款可以看出,今后担任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朋友们要慎重选择合作伙伴,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公司的其他股东、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涉及的税务问题不容忽视。
按照现行的税法规定,股东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大多需要视同销售或作转让财产处理,除债权和股权外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等都涉及到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的问题。股东如果为自然人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满足条件的可以享受递延缴纳的税收优惠。
三、建议股东在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前,充分考虑各种出资方式的利弊,结合资产的性质、证据的充足与否、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转让成本和纳税成本及估价的确定性等因素综合分析,也可以是部分货币性出资与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结合使用,对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和出资金额提前设计,做出合理合法的、风险和成本最低的结构性安排。
当然,如果可能,注册资本金不要一次性定得太高,根据公司发展规模量力而定,逐渐增加注册资本即可;
同时建议尽量选择用货币资金出资,分期分批在规定时间内缴足,这样可以省掉许多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烦琐手续和成本,毕
竟资产评估报告和税收成本不低,也可规避法律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