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大多数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行为人会抗辩:“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
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一、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常见的目的犯抗辩
无论什么样的虚开,行为人常会抗辩“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配套论证资料还有:
最高法的法研〔2015〕58号文、张某强案件、最高检的六稳六保、陈兴良的目的犯理论,
《关于湖北汽车商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的批复》、泉州市松苑锦涤实业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形式审判参考》的卢才兴案......
除了证据足以证明该虚开专用发票行为没有税款流失危险的外,实务中真敢采信目的犯的极其罕见。
二、目的犯为什么很少被采信?
“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这种抗辩,实务中极其难被采信,主要是因为:
(一)关于“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
实务中,为他人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不可能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即使收了开票费也可抗辩为针对所得税收取的开票费。
实际上,即使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也未必有骗取税款的目的。
可问题是:没有骗取税款的目的,并不代表没有意识到国家税款会流失或处于可能流失的危险状态。
(二)要证明没有国家税款损失很难
大部分情况下,要证明没有国家税款损失非常困难,要证明国家税款损失具体金额则更加困难;
1.要证明没有国家税款损失非常困难
大部分情况下,行为人要证明自己的虚开专用发票行为,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非常困难,
或者说,大部分情况下,虚开专用发票是导致了国家税款损失的,只是难以计算导致国家税款损失的金额。
比如,行为人就虚开的专用发票足额申报缴纳了税款:如何证明这不是票货分离的替代申报呢?
有没有可能因为该虚开,导致将来出现无力缴纳的增值税欠税呢?......
2.要证明国家税款损失具体金额更加困难
大部分情况下,更加难以计算国家税款损失的具体金额,甚至有时很难判断国家税款是否有损失;这是增值税自身的特性导致的。
因此,也能理解实务中为什么很难采信“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抗辩;但是:
虚开专用发票行为,是可以非常精确计算其“导致国家税款处于可能流失的危险状态的最大金额(最大可能流失金额)”的。
故而,我认为司法实务中的处理通常是正确的,即:
在行为人的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虚构抵退权(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的情况下,
只要行为人不能证明“没有因为该虚构抵退权而导致税款流失的危险”,一律入罪。
只是,根据责刑相适应原则,我们认为:应当按照最大可能流失金额来认定虚开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