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外所得抵免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例如哪些属于境外所得?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哪些境外缴纳的税款可以抵免?若想了解详情请看下文。
1.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具体指什么?
答: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2.如何判断一笔收入是不是属于境外所得?
答:个人如果取得以下类别收入,就属于境外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七、转让位于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
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3.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居民个人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规则如下:
一、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二、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需说明的是,居民个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并根据中国税法相关规定计算其应纳税额。
4.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如何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
答:我国居民个人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应按中国国内税法的相关规定计算,在计算抵免限额时采取“分国不分项”原则,
具体分为以下三步:
第一步:将居民个人一个年度内取得的全部境内、境外所得,按照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其他分类所得所对应的计税方法分别计算出该类所得的应纳税额;
第二步:计算来源于境外一国(地区)某类所得的抵免限额,如根据来源于A国的境外所得种类和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其抵免限额:
(1)对于综合所得,按照居民个人来源于A国的综合所得收入额占其全部境内、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中的占比计算来源于A国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
(2)对于经营所得,先将居民个人来源于A国的经营所得依照上述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再根据该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占其全部境内、境外经营所得的占比计算来源于A国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
(3)对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其他分类所得,
按照来源于A国的各项其他分类所得单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加总后作为来源于A国的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
第三步:上述来源于境外一国(地区)各项所得的抵免限额之和就是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5.居民个人在境外缴纳的税款是否都可以进行抵免?
答:个人所得税法之所以规定居民个人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可以抵免,主要是为了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因此除国际通行的税收饶让可以抵免等特殊情况外,仅限于居民个人在境外应当缴纳且已经实际缴纳的税款。
同时,为保护我国的正当税收利益,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以下情形属于不能抵免范围:
①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②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和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③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④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⑤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6.某国缴纳的个税税款高于计算出的抵免限额,没抵免的部分怎么办?
答:对于居民个人因取得境外所得而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应按照取得所得的年度区分国家(地区)在抵免限额内据实抵免,
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在以后连续5年内继续从该国所得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7.居民个人在计算抵免中是否适用税收饶让规定?
答:我国与部分国家(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有税收饶让抵免规定。根据国际通行惯例和政策规定,
居民个人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取得所得,并按该国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的,
如果该所得已享受的免税或减税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则居民个人可按照视同已缴税额按规定享受税收抵免。
8.居民个人应该什么时候申报办理境外所得税款抵免?
答:考虑到居民个人可能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从境外取得多项所得,在取得后即申报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申报负担,
纳税人也难以及时从境外税务机关取得有关纳税凭证,因此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个人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进行申报并办理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