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乾财税点评:
1、该案例中被处罚商贸公司主要从事两种贸易业务:一是服装销售、二是家纺产品销售。
从案例中判断该公司遭税务稽查的原因可能是公司成本端:采购了大额的家纺产品进项票,而销售端:销售开出销项发票基本是服装产品。
这种购销产品不匹配是极容易遭税务局稽查的。
2、虽然我们都理解贸易业务利润薄,即使当事人在陈述申辩中向税务机关提出考虑业务利润低,
给予按简易征收追缴税款及罚款的请求说明。最终税务机关并未采纳。
3、众多的稽查案例表明企业税务规范势在必行,按老套路进行简单粗暴的偷逃税款风险极易引爆。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稽罚〔 2023〕**** 号
****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3964R)
经我局于 2022 年 07 月 14 日至 2023 年 1 月 17 日对你单位(地址:**** )2015年 01 月 0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税款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
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 2015~2021 年销售****家纺产品,
通过林某某个人银行卡收取款项, 不入公司账户,
隐瞒销售收入 47,517,454.53 元,少缴增值税 7,064,383.48 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494506.89 元、
教育费附加 211931.49 元、 地方教育附加 141287.73 元、 印花税23572.38 元、 企业所得税 491823.82 元, 其中企业所得税偷税数额 227832.35 元。
(二) 违法证据
上述违法事实, 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1.原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询问笔录。证实刘某借用了张某某身份证件办理了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 张某某不参与公司经营。
证据 2.林某某询问笔录。证实林某某控制****家纺产品的购进、 销售。林某某通过快递、
物流或客户自提等方式将****家纺产品卖给****家纺店、 ****家纺店等 18 家加盟商。
通过林某某个人银行卡 622845*********3014(农业银行)、622846*********0874(农业银行) 收取上述加盟商的货款,
未入你单位账, 未申报销售收入。
证据 3.刘某询问笔录。证实刘某利用你单位向超市、 商场销售服装。其进货渠道主要是白马服装城, 无法取得进项票。
由于林某某销售****家纺产品未申报销售收入, 少计销项收入, 导致存在大量的富余进项票, 而刘某经营服装销售,
商场必须要开具发票, 购进服装又无法取得进项发票, 于是刘某就用你单位的进项税抵减了其向超市、 商场销售服装销项税金。
证据 4.林某某个人银行卡 622845*********3014(农业银行)、 622846*********0874(农业银行) 交易流水。
证据 5.你单位出具的 2 份《情况说明》。证实你单位隐瞒销售收入合计 47521447.20 元( 不含税),
并提出成本结转按照毛利率结转, 成本核算不真实, 申请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证据 6.你单位出具的《未申报销售收入分月统计表》
证据 7.你单位出具的 2015~2021 年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上述事实已经你单位确认无误。
(三) 陈述申辩
1.本案件 2022 年 12 月 6 日首次提请市局审理之前, 你单位提出如下主张:
当事人几年来主要经营服装, 主要供应商基本是个体户, 供给货物时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事人的家纺进项主要来源于挂靠经营的林某某, 林某某文化程度文盲, 因其供应商为上市公司必须要求林某某以一般纳税人的名义进行交易,
因此林某某选择挂靠于当事人公司经营家纺批发,
对税务和电脑一窍不通,没有逃税的主观故意。
当事人因为服装进货无法取得进项票, 但销售时必须开具发票使得税负过高无法承受, 对纳税义务的理解是销售减去成本后的利润进行纳税,
无奈只得将家纺进货所得的发票用于抵扣服装销项票。致使本次调查的未开票收入应补税额无进项可以抵扣。
当事人所经营的批发收入不是服务费, 应交税款应该要考虑到成本并按照收入减去成本后的增值部分进行纳税。
当事人是服装批发行业, 利润率低到仅有 3~4% 的纯利, 家纺行业作为品牌代理商, 遇到疫情完不成业绩要处罚, 利润率更低。
本次调查结果中应补税款比 7 年来企业累积毛利润都要多 2 倍, 税负之高无力承受, 更无法缴纳累加的滞纳金和罚款。
当事人申请是否可以将家纺进项票转出用于抵扣本次未开票收入, 对于服装行业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进项票,
采用简易征收的方式进行纳税。
请求领导能够考虑到实际经营情况, 当事人主要负责人只要尚在生活, 就会尽可能的去缴纳税款,
持续经营将利润所得再去纠正过去的错误, 希望领导能给给予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再一次经营、生存、 学习和纠错的机会。
我局认为,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原理是按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不以对外开具发票为前提),
抵扣实际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允许扣除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对你单位提出采用简易征收的方式进行纳税, 无法律依据, 因此对你单位主张不予采纳。
2.对本案补充调查、 重新审理后, 我局再次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时, 发现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已于 2022 年 9 月1 日由张某某变更为唐某某。
由于无法联系到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公司登记注册地址送达文书无果,
邮寄送达文书也被退回, 经过公告送达, 公告期满, 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四) 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6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你单位通过个人银行卡收款, 在账簿上少列收入, 少缴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 该行为是偷税。
你单位 2015 年 1 月至 2020 年 1 月, 每月均存在个人银行卡收取款项、 少计收入问题,
税收违法行为呈连续或继续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 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 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期限, 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规定,
你单位 2015 年 1 月~2017年 5 月份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2015~2016 年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偷税行为具有连续性,
应从 2020 年 1 月份计算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本案对你单位检查所属期的偷税行为进行处罚, 未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二、 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 变造、 隐匿、 擅自销毁帐簿、 记帐凭证, 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
少列收入, 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滞纳金,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 对你单位通过个人银行卡收取款项, 未计公司账, 少缴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定性为偷税,
处偷税数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其中,
对你单位 2015~2021 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其中法定申报期限内主动申报的收入,
因调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而应补缴的税款不定性为偷税。 经计算, 对你单位实际处罚金额分别为:2015~2021 年增值税 3532191.95 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247253.69 元、 印花税 11786.21 元、 企业所得税 113916.18元,
合计罚款 3,905,148.03 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 3,905,148.03 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
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 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不履行的, 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
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